❚ 罵人不要臉混蛋涉公然侮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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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個收假第一天世界動盪之時,小編要來分享一個無聊的判決新聞,當一個有提到法律又不嚴肅的小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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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這樣🔻
花花與草草都是某某協會的會員,在某次該協會的會員代表大會及理監事選舉時,花花認為這次會議適法性有問題,就自行以手機錄影蒐證。而草草認為花花沒有經過大會同意就錄影很不OK,就像明星被拍般用手去擋花花的鏡頭,花花憤而罵草草不要臉、混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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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的結果,「不要臉為罵人不知羞恥」、「混蛋為罵人愚笨、糊塗」的話,花花草草在會議場內因錄影發生爭執,場所為「#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場所」,花花又指名道姓罵草草,主觀上有公然侮辱的犯意。
雖然花花辯駁她是自我防衛無公然侮辱的故意,但據花花指出,花花罵完之後草草沒有因此立刻停止擋拍攝的行為,可見花花說罵人是自我防衛不合理,因為並沒有有效排除(花花認為的)不法侵害行為,不成立刑法的正當防衛。
而花花相關言論也明顯不是要幫助溝通或追求真理,也不算是刑法第311條規定的善意發表言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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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並指出,如果花花認為草草不法侵害法律保護的權益,應該用合法的方式回應解決,不能用另一種違法行為私自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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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花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
處拘役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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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個判決我們可以知道
在你沒有其他犯罪紀錄、家庭經濟狀況普通的情況下,罵人不要臉混蛋大約是新台幣5,000元的程度(其實是拘役5天)。
還有,被告了不是你隨便說,「我這是正當防衛!我沒有故意!」就會有用,法官會用他清澈的頭腦眼耳來就事實證據作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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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然侮辱 ❚
在特定或不特定多數人可共見共聞的情況下,未指明具體事實,而內容足以貶損他人社會評價的輕蔑行為。
不論是用言語或舉動都算是。
本罪判斷時應綜合全盤情狀,行為時的客觀環境、語言使用習慣、雙方的關係教育程度等均宜納入判斷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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