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陸續遇過幾次公司企業對我說:
「可是我們這是定型化契約,小姐妳知道什麼是定型化契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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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這句話會點燃怒火的火種,我就會喝杯茶再悠悠地跟對方解釋什麼叫定型化契約及消保法第11條的規定是什麼意思(咪眼微笑)
剛好看到一個定型化契約的判決新聞,順勢來告訴大家這是怎麼回事,不要被話術騙啊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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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位考生和補習班簽訂契約訂購買雲端函授課程後,在函授排完課前想退掉被拒絕,拒絕的理由是因為函授課程已上架雲端⅓就無法退費。
但考生認為契約上這項約定字體細小難以閱讀,補習班只有大概說明,這又是定型化契約,我要解約退費!
補習班當然是說簽約前有解釋過契約內容啦,你好像搞錯契約第4條的意思了!而且我們的契約是用「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所頒定的《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書範本》,沒有違反誠信原則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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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約中關於雲端課程退費規定,屬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而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為消費者保護法所規範之定型化契約。
雖然補習班提出短期補習班管理自治條例規則的退費規定佐證,但雲端補習與實體課業補習只有上課方式的差異,故相關退費標準,應比照實體課業補習的標準,應該以考生實際使用課堂數來計算是否符合逾全期或總課程時數3 分之1 ,而不是用課程上架時間來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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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習班與考生簽訂的契約,其中關於雲端課程退費的規定,限制了學員請求退費時間的權利,只以課程上架時間來判斷,#對消費者權益有重大不利益,雖然已簽約,但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這個退費規定的定型化契約條款,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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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型的契約,而預先擬定契約內容的契約,消費者通常只能接受契約內容,沒有商量變更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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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契約內容中有部分是定型化契約條款,就算是定型化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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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應作出「#有利於消費者的解釋」。
(因為我們消費者都是小蝦米
(法律保護小蝦米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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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保護法》
第2條
七、定型化契約條款:
指企業經營者為與多數消費者訂立同類契約之用,所提出預先擬定之契約條款。定型化契約條款不限於書面,其以放映字幕、張貼、牌示、網際網路、或其他方法表示者,亦屬之。
九、定型化契約:
指以企業經營者提出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作為契約內容之全部或一部而訂立之契約。
第11條
企業經營者在定型化契約中所用之條款,應本平等互惠之原則。
定型化契約條款如有疑義時,應為有利於消費者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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