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從麻藥王與一世狂野看出短期自由刑的弊病。❚

台灣的刑罰主要分為生命刑、自由刑及財產刑。

財產刑aka罰金刑,就是,為你的罪付錢給國庫吧!罰金刑算是刑罰裡面最輕的(),基本上就是要有錢付,沒錢付還有可能會有親友代付(或是去借錢付),所以這很容易造成民眾不滿,覺得法律沒有正義有錢就可以!不過大家可以思考一下,為什麼是判處罰金?可能這個罪跟其他的罪相比,沒有那麼嚴重?

如果是太過愛你的罪,到底要怎麼判~

生命刑aka死刑,就是剝奪犯罪人的生命。目前台灣尚未廢除死刑,只是大家吵很兇而已,每到出現引起大量民眾關心的社會案件時,就會有人跳出來說應該修法改成死刑,比如說最近酒駕案件就到處都看的到死刑的呼聲。不過我們想想當年轟動全台的死刑案件-鄭捷捷運隨機殺人案,我們再去對比酒駕案件,酒駕能處死刑合理嗎?這就留給大家去思考。

 

自由刑aka徒刑,剝奪犯罪人的自由,把犯罪人關起來,其中又可分為無期徒刑、有期徒刑跟拘役,基本上就是用時間長短來分。

無期徒刑就是沒有期限的監禁,話雖這樣說,但台灣有假釋制度(具備一定法定要件,受刑人會被准許提早出獄),無期徒刑如果已經執行超過25年,態度良好有悛悔實據(有興趣的可以看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可能就可以假釋。而拘役跟有期徒刑的差異就是規定的時間長短,拘役限於1~60天內,遇到加重最多是120天內,有期徒刑則是2個月~15年內,遇到加重減輕則可能在2個月以下~20年內。

在這裡,就出現我在看電影時想到的問題,就是短期自由刑的缺點。短期自由刑一般是指6個月以內的有期徒刑,而其受詬病的地方是被認為,刑期短的不夠讓人變好,又長的足夠學壞。考量這個受短期監禁反而提高出來變成大壞蛋的機率,刑法還有易科罰金、社會勞動及緩刑的規定,總不好讓刑事懲戒制度變成壞蛋製造機吧!

《刑法》第41條第1~3

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得易科罰金而未聲請易科罰金者,得以提供社會勞動六小時折算一日,易服社會勞動。

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不符第一項易科罰金之規定者,得依前項折算規定,易服社會勞動。

《刑法》第74條第1

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認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者,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其期間自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一、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二、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類似情況在很多電影都有過類似的情節,個人認為在毒販系列最常出現。


美國有一部老片台灣翻《一世狂野》,英文片名叫《Blow》(Netflix上有),但我接下來要爆雷,希望大家不要介意。這部片的男主角是強尼戴普(Johnny Depp),劇中他因為販毒被抓後入獄,然後就在獄中認識了更大的毒販,更大的毒販就介紹大毒梟給他,就此走上不歸之路。這部戲是真人真事改編的自傳式電影,書上寫的都是真的,拍戲的時候主角真人還在監獄服刑。


另外一部電影是《麻藥王》,英文片名叫《The Drug King》(同樣Netflix上有),我還是不懂為什麼要翻麻藥王,裡面重點明明就是冰毒!總之看著看著,看到他被抓入獄後馬上就想到,他是不是要跟強尼戴普一樣更上一層樓了!果然後續的發展跟獄友有關,而本片也是真人真事改編。

 

甚至在最近看的《狩獵的時間》也有!(到底要看多少犯罪電影)。


總之,這個現象司法單位不可能沒有考慮到,因而大多會得易科罰金,但又會產生另一個問題就是貧富差距導致沒錢的人還是得服自由刑。有更好的辦法嗎?

我認為這些問題不只是司法人員該思考,我們一般普通人也可以想想,雖然說犯罪者受以刑罰很理所當然,但在此之後,這些刑罰究竟是有助於社會安定,還是隱藏更大的不安?希望大家在看新聞時也能多想想這些攸關整個社會的問題喔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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