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本月25日通過「#18歲公民權」修憲案,並將於公告半年後將交付公民複決,此為首次交付公民複決的修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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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修憲案增訂《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之1,明定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權。
而憲法第130條「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23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規定,將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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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上要實施還得公投結果的有效同意票超過選舉人總額半數(約965萬票),才會確定通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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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能說先別高興得太早,半年後公投時大家要記得去投票才會真的有18歲公民權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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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
憲法之修改,須經立法院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並於公告半年後,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即通過之,不適用憲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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