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 肇事拒酒測警方強制驗血 大法官宣告違憲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強制驗血規定,因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和資訊隱私權,遭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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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已強制抽血、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現行規定辦理。

違憲判決公告後至法規修訂前的過渡期間,相關案件應報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如情況急迫,得先委請醫療機構實施強制檢測,並在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如檢察官認為不應准許,應在3日內撤銷;受檢測後10日內,受測者也能向法院聲請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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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住的地方不能隨便進來(在說搜索票),卻可以隨便抽人的血,確實是標準不太一致吧!

可以想見本案出爐後會有一票人說,為什麼不行!他就已經肇事了為什麼不行!他如果沒有就接受檢測啊!

其實這道理很簡單,試著想想電視上常演的,學校有人的錢被偷了,我的書包就要被翻嗎?

更詳細的內容,就等連假後再來帶大家細細品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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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拒酒測警方強制驗血 大法官宣告違憲

〔記者吳政峰/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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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規定,駕駛肇事後拒絕或無法接受酒測時,交警可委託醫院或檢驗機構「強制驗血」,但花蓮地院法官吳志強認為強制驗血干預人民基本權,應交給法官裁定,聲請釋憲。大法官25日為此作成第1號判決,宣告違憲。這是大法官會議解釋改制成憲法法庭判決後的第1號判決。

司法院發言人張永宏與大法官書記廳廳長許辰舟指出,該規定牴觸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身體權、資訊隱私權,相關機關應在2年內完成修法,但在25日判決公告前,已實施採證程序而尚未終結的案件,仍依照該規定辦理。

至於在修法完成前的過渡階段如何辦理?大法官說明,如果駕駛人肇事拒絕或無法接受酒測,交警應先請檢察官核發鑑定許可書才能強制驗血;但若情況急迫,交警可先委請醫療機構實施強制驗血,並於24小時內陳報檢察官許可;檢察官如果不允許,應於3日內撤銷。駕駛如果不服強制驗血,應於檢測後的10日內,向法院聲請撤銷。

一名林姓男子2016年間酒後騎車,擦撞水溝後再擦撞電線桿,被救護車送醫診療,交警到場處理,見林男因傷而無法接受吐氣酒精測試,依照道交條例規定委請榮總玉里分院抽血檢測,測得血液酒精濃度273mg/DL

警方認定林男酒駕,移請花蓮地檢署偵辦,檢察官以觸犯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

吳志強審理後,認為警方在沒有法官或檢察官的准許下,即對林男進行強制驗血,做成干預人民基本權的重大干預,顯示道交條例第35條的設計有違憲之虞。

吳志強強調,強制驗血違反法治國下的「法官保留」,亦與憲法正當法律程序的「令狀主義」不符,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的資訊隱私權與免於身心受傷的基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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