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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外匯兌應透過合法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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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30年台灣增加許多新住民,讓台灣的文化及美食更多元,不過新住民常常在匯錢回家時遇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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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在他鄉工作或生活,難免遇到故鄉親人需要用錢的時候,理論上應該透過銀行匯款並且兌換成當地幣值,不過這還得視銀行對故鄉是否提供此項服務,另外還會有手續費及匯款限額等問題,真的是挺麻煩,小編也有在國外想匯錢回台灣過,後來就…因為太麻煩放棄
最近可能因為快過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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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稱為「地下」匯兌,就知道這是不合法的非正式匯兌管道,也常被用作洗錢途徑之一,也很常出現錢進去就消失的情況(就是被吃掉啦)。
通常為A地交錢,B地取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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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5910號判決意旨》就指出:不管有沒有賺匯差、不管在國內還是國外,只要是異地的寄款領款行為,就算是匯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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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在《銀行法》有規定,#不是銀行不能從事國內外匯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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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外匯兌業務為金融機構專業,而金融業是受到政府嚴格管制的特許行業,極易影響ㄧ國之金融發展。透過政府對金融業者的管制,除了讓民眾存進去的錢不會隨便消失外,還可避免犯罪所得變成合法的錢錢。如不限制非法的金融業者從事相關業務,將打亂金融市場及秩序,而黑錢洗白後,抓到犯人可能也要不會錢錢,或是因為錢已經洗白,根本抓不到犯罪者,這都是相關規定極力避免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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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地下匯兌還有一個很大的風險是,錢給了就消失,等於是詐騙啦!有些人會鎖定移工在台不便,假裝人很好匯兌很方便來引誘移工上鉤,最後的下場就是血汗錢都消失還無處申訴抗議。
最近就有個新聞是,越南籍新住民想匯款回家鄉,選擇地下匯兌的方式,結果錢錢被搶走!好在有求救報案,警方順利逮捕嫌犯,正擴大追查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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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認為,地下匯兌的風險是錢全無,還不如花點時間跟費用透過合法金融管道匯兌,不要省小錢花大錢比較好,也避免地下匯兌出包被當成洗錢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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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第29條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前項任務時,得依法搜索扣押被取締者之會計帳簿及文件,並得拆除其標誌等設施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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