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除夕到初三是國定假日,該放的假要放,該加的錢要加!❚

除夕到初三是國定假日,該放的假要放,該加的錢要加!❚ 

勞動部每到春節假期都要出來說明呼籲,今年也不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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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內政部所定應該放假的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都應該休假。

而內政部發布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第4條即規定,春節放假三日,除夕放假一日。

如果你想確定能放的假該放的國定假日,就是看內政部發布的《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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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相信大家沒有想看這些有的沒的(?)

每年到過年前要說的重點就是,除夕到初三都是國定假日,理論上大家都要休到初三!不過如果都是這樣,不會煮飯的人就都要餓死 ,過年餐飲業有開就是賺!如果沒有放假,請賺錢的老闆們記得要給過年來的員工加倍工資(想到以前在摩斯打工的時候領到雙倍工資真的好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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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老闆沒有要付你加倍工資?老話一句,勞工可檢附相關證據向勞工局申訴。

勞動部同時也呼籲,如果發薪日在春節假期,推薦老闆們提早發薪,做不到至少也不要晚發!

如果老闆沒準時發?老話一句,勞工可檢附相關證據向勞工局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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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拿人手短小編也懂,有沒有辦法真的去檢舉又是另一個故事了…​

這邊先炫耀小編的幸福企業會提早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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順帶一提,勞動部新聞稿內的薪資試算,除夕到初三的薪資似乎忘記加倍?

勞動部都會忘記加倍,如果老闆也沒加倍,我們就往好的方向想也許是忘記~可能可以友善可愛地提醒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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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新聞稿https://reurl.cc/k7q4W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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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春節期間出勤及工資給付規定。春節期間如適逢發薪日,勞動部呼籲雇主提前發放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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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表示,依《勞動基準法》規定,農曆除夕(即131日)及春節(大年初一至初三,即21日至3日)為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雇主應依法給假並給薪,如徵得勞工同意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

勞動部說明,民間企業如屬週一至週五為工作日、週六為休息日、週日為例假的出勤模式,欲比照本年度「政府行政機關辦公日曆」調整為9天春節連假,可依照「8週彈性工時」規定,於完備「有工會者,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程序後,將111122日的休息日與24日的工作日調整互換。經此調整後,24日將成為休息日,雇主屆時如再有需要勞工於該日出勤,應給付休息日加班費。舉例而言,月薪為新臺幣(下同)36,000元的勞工(以36,000÷30÷8小時,推算平日每小時工資額為150元),出勤8小時,其各日出勤工資給付規定如下:

()131日至23(星期一至星期四):性質為國定假日,依《勞動基準法》第39條規定,休假日出勤加倍發給工資。

試算:150×8小時=1,200

()24(星期五)25(星期六):性質為休息日,依《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有關休息日出勤加給之規定計算。

試算:150×1×2小時+150×1×6小時=1,900

()26(星期日):性質為例假,非有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不得使勞工於例假出勤工作。

勞動部並提醒,今年的春節連假,可能適逢部分事業單位的發薪日(例如:25),呼籲雇主在可能的範圍內,儘量在假期前提前發放薪資,讓勞工可以歡喜過年;至少,也要按照原定的日期,準時轉帳入戶,才符合法令規定。

勞動部強調,111年春節期間之出勤及工資給付,事業單位應依法辦理。雇主如有違反相關規定,勞工可檢具相關事證,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處)或社會局(處)】申訴,以維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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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9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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