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卡費繳不完,聲請破產就好嗎?❚


卡費繳不完,聲請破產就好嗎?

現代貸奴卡奴多,萬一真的還不起,國家還有提供聲請破產這一步。不過破產可不是大聲嚷嚷我破產了就破產了(這通常是要引起同情心不討錢吧),破產是必須向法院聲請,而且法院同意你破產,你才是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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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家對破產不甚瞭解(因為小編也是),我們一起來簡單瞭解一下破產囉

什麼是破產

#透過公權力消除債務

破產債權人依調協或破產程序已受清償者,未受清償的債權部分,請求權「視為」消滅,讓債務人可以重新立足於社會。(還記得視為是不會被舉證推翻的嗎?推定才能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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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請要件

有無法繼續支付債務、已停止支付債務及財產已無法負荷債務情形

聲請人為有行為能力的成年人

#尚有可供清償的財產存在

聲請破產法院會選任破產管理人(管你的錢),先扣除破產管理程序等必要費用後,再將財產平均分配給債權人。

(如果財產已無法支付破產管理人等必要費用,或是支付完破產管理程序費用後已無財產清償,這個破產聲請大概不會過喔!)

有多數債權人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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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後的影響

人身(你)

 秘密通訊

法院於破產宣告後,認為必要時,得囑託郵局或電報局將寄與破產人的郵件、電報送交破產管理人。

 帳簿記載保全

破產宣告後,法院書記官應即於破產人關於財產之帳簿記明截止帳目。

 居住自由

非經法院許可,不得離開其住居地。

 人身自由

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傳喚或拘提破產人。破產人有逃亡或隱匿、毀棄其財產的可能時,法院得管收之。

 職業

受任律師、會計師、民間公證人等有限制。

 選舉權

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

財產方面 #喪失財產之管理及處分權

 債權受償

宣告破產後,破產人(你)的債務人(欠你錢的人)不能向破產人(你)清償債務。

 撤銷詐害行為

破產宣告前所做的無償或有償行為,只要有損害債權人權利,依民法規定可撤銷者,破產管理人應聲請法院撤銷。(好事但你大概不開心)。

 撤銷擔保或清償

債務人在破產宣告6個月內對現有債務提供擔保或清償者,破產管理人得撤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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恢復人身財產自由

清償或解免全部債務時得聲請復權。

破產終結三年後或調協履行後得向法院聲請復權。

這樣看來,沒錢還不能聲請破產

勸大家還是好好理財、好好珍惜荷包君裡的錢錢

不要走到破產這一步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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