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前和大家提過,刑事跟民事訴訟其實沒有絕對的關聯,同樣的一件事情,在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間有可能會得到不同的結果,畢竟法規有異,審理法官也不同啊!
在2021的最後一天,來說說一個趣味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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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是這樣🔻
有一位議員,他被民眾在Facebook的粉絲專頁上留言說「沒有民主素養的垃圾議員、根本沒腦」等等,議員覺得名譽權被侵害,憤而對民眾提起刑事訴訟。不過雖然議員提起告訴,檢察官偵辦後認為以不起訴處分。
然而同位民眾又貼出不起訴處分書表示議員被認證,議員心氣不順,覺得名譽被侵害,但這次他不提刑事訴訟,改提起民事訴訟!向民眾請求精神慰撫金1元,並須登報道歉。
民眾被告後指出所陳述言論皆為事實,並且與公共利益有關,不是人身攻擊或網路霸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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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這樣說🔻
名譽權的侵害和刑法的誹謗罪不同,名譽是否受損應該用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來作為判斷依據,只要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的評價受到貶損,不問故意過失都會構成侵權行為。
如果內容屬於事實陳述,那就看行為人所陳述的事實是不是真的,以及有沒有查證(#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依一般觀念,有相當知識經驗及誠意之人應盡之注意);
如果內容屬於意見表達,就要看是不是可受公評之事,以及發表言論是否為善意,是否以貶抑他人為目的而故意作出虛偽不實的陳述。
雖然民眾認為自己的言論對象是議員,是可受公評之事,但法院認為,議員的能力雖然是可受公評之事,任何人都可以作適當評論,但是本案民眾一再發表「垃圾議員」、「垃圾的玻璃心」等言論,有意使閱聽的他人形成該議員工作能力不足、人格有瑕疵的印象,造成議員的名譽受有損害。
最後法院同意議員的請求,判命民眾給付新台幣1元的精神慰撫金,並須在四大報的全國版刊登道歉聲明1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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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
在這裡法院明確指出,如果你在作出意見表達時是「#以貶抑他人為目的」,你就不會被認為是善意發表言論。
所以基本上,一邊罵人一邊說我是善意,行不通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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