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買家收到商品前,商品毀損風險是由賣家負擔 ❚


#買家退貨很合理

雖然賣家認為出貨時蛋糕是好的,蛋糕外型毀掉是運送過程的問題,不過根據《#民法》規定,在買家收到商品前,商品的風險是由賣家負擔。

#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1173號判例

所謂「物之瑕疵」係指存在於物之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決定, 認為物應具備之價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且不以物質上應具備者為限。

👉🏻買家認為商品沒有該有的價效用,就算物之瑕疵。

#商品毀損責任應由賣家與運輸業者部分擔

運輸業者有安全運送商品的義務,途中有毀損應由運輸業者負責,而運輸契約為賣家與運輸業者訂立,賣家不能用是運輸業者的錯來要求買家向運輸業者求償。

👉🏻應由賣家對買家負責,賣家再向運輸業者求償。

#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093號民事判決

民法關於買賣瑕疵擔保之規定,並非強行規定,當事人得以特約免除、限制或加重之;基依契約自由原則,當事人關於瑕疵擔保責任,另有特約者,原則上自應從其特約。

👉🏻 賣家可事先約定運送出包的責任歸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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