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跟騷法第1~3條分別規定跟騷法的立法目的、主管機關跟蹤騷擾的行為定義。❚

 


《#跟蹤騷擾防制法》第一至三條分別規定跟騷法的 #立法目的、#主管機關 及#跟蹤騷擾的行為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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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法規是有明訂什麼樣的行為才能稱得上是「跟蹤騷擾」,沒有部分民眾認為「#追求不成變騷擾」這件事,追求不成變騷擾本來就是騷擾啦!不如說是因為人對才能另眼看待騷擾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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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跟騷法》第3條規定,對特定人反覆或持續做出違反特定人意願,並且與性/性別有關的特定行為,讓那個特定人感受到恐懼不安而影響日常社會活動,就算是跟蹤騷擾行為。對特定人的親戚或關係密切的人做也一樣。​

那特定行為是什麼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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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被認為是跟蹤騷擾的特定行為​◀

👉🏻監視或跟蹤特定人​

👉🏻盯梢、守候、尾隨等方式接近住居所、工作地、常出入的地方​

 ↦注意❗️叫你走不走也算!你以為的守候可能只是別人的騷擾,千萬不要自以為深情苦苦守候,真的很可怕😱​

👉🏻威脅嘲弄歧視等言語或動作​

👉🏻透過電話傳真網路等干擾​

 ↦無聲電話或叫你不要打還硬打也算,私生飯們請小心😐​

👉🏻要求約會等追求行為​

👉🏻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片聲音等物品​

👉🏻告知或出示有害特定人名譽的東西​

👉🏻濫用他人資料訂購商品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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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行為不是說都不能做,很多人會斷章取義說,那跟騷法上路後我不就都不能追求別人❓​

 

當然不會是這樣❗️我們身為深受儒家思想熏陶的亞洲人,生育率有奪重要!怎麼可能訂一個法讓大家無法追求別人~​

如果你的追求對方已經「拒絕」你還是繼續,講不聽一直做讓對方「覺得你很可怕」影響人生,才會被認為是跟蹤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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騷擾就是騷擾少在那邊美化成追求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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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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