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名遠播的張淑晶房東,先前因製作不實的租賃契約妨礙司法事務官及書記官強制執行,並造成當日執行筆錄內容有誤,因而被判有期徒刑8個月,雖有上訴但遭駁回。
張淑晶原應於昨(20)日早上10點報到執行,誰知道淑晶沒有來~故於同日傍晚遭警方拘提,目前已完成報到手續,準備去女子監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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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4條
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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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淑晶為什麼不乖乖報到呢?她說,她和哥哥關係不好爸爸又生病,希望能稍緩(一ㄢˊㄏㄡˋ)執行徒刑的時間。
但法院判定的事豈可以你說延後就延後?
當然要符合法規才有可能啊,法規明訂停止執行的原因只有:
➀心神喪失、➁懷胎5月以上、➂剛生完還沒滿2個月,或是➃生病中而且執行徒刑可能會沒命。
👆🏻有這些事由才有可能停止執行,還需要提供證據資料才有可能喔~
那很明顯淑晶並沒有這些事由更別說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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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467條
受徒刑或拘役之諭知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依檢察官之指揮,於其痊癒或該事故消滅前,停止執行:
一、心神喪失者。
二、懷胎五月以上者。
三、生產未滿二月者。
四、現罹疾病,恐因執行而不能保其生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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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遭判有期徒刑的犯罪者,在執行時傳喚不到,檢察官可逕行拘提,但本案檢察官拘提前就簽發拘票讓檢警方好辦事,走妥妥的路線拘提淑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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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469條
受罰金以外主刑之諭知,而未經羈押者,檢察官於執行時,應傳喚之;傳喚不到者,應行拘提。但經諭知死刑、無期徒刑或逾二年有期徒刑,而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得逕行拘提。
前項前段受刑人,檢察官得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逕行拘提,及依第八十四條之規定通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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