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蘇打綠為什麼要改叫魚丁糸?

先前蘇打綠與阿不擠林暐哲(下稱阿不擠)因為歌曲著作權問題而對簿公堂,法院審理後判阿不擠侵權訴訟敗訴,阿不擠也不屈不撓地提起刑事告訴。不過現在都阿不擠已經撤告不玩了!(蠻明智的不要浪費錢錢阿,有多的錢錢可以買東西阿)。

 

而在侵權訴訟間,蘇打綠全員也以個人名義向阿不擠的林暐哲音樂社提起訴訟。

主要目的一是要確認雙方的經紀關係不存在,因為阿不擠在侵權訴訟中,有提出一些關於經紀關係的論點,有可能會影響到侵權訴訟,二是想要拿回「蘇打綠 Sodagreen」的商標權,讓蘇打綠的團員可以繼續使用蘇打綠的名義活動、發專輯等等。

(蘇打綠經典之作)


侵權訴訟我們先不談,我們不管阿不擠有沒有傾家蕩產捧蘇打綠、阿不擠是不是出爾反爾、阿不擠是不是無情無義,這邊呢,我們要看的是有關「蘇打綠 Sodagreen」商標權的訴訟(先說本人有把現有的判決都看完喔包括雙方的主張!)

(不勝唏噓)


「蘇打綠 Sodagreen」商標權的故事其實很簡單,和南韓多年來各代偶像團體發生的問題一樣,約滿不續約就不能繼續使用原團名。

(#神話 #신화 #Shinhwa


(#Highlight #하이라이트 #嗨賴

為什麼呢?因為經紀公司早就都註冊好團體名稱的商標權啦,從早期SM公司和神話之間的戰爭(神話多年後有贏,不過大家真的還在乎嗎?),到前幾年Cube公司與Beast的戰爭(Beast後來全員不續約另以新名Highlight活動,請大家多多支持),再看到現在的Gfriend不續約但名字已被公司註冊,其實都是大同小異的問題。

(#GFRIEND #여자친구 #小女友


我其實有點好奇台灣演藝圈也很多糾紛,蘇打綠怎麼會這樣好傻好天真呢?蘇打綠的故事其實又再更簡單一點,而沒有取得商標權的結果,也很合理。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蘇打綠 Sodagreen」商標權的故事。

蘇打綠這邊是說,蘇打綠是他們自己成立的樂團,名字也是他們自己想的,在他們還是音樂界的明日之星的時候就已經開始用了,之後阿不擠林暐哲才和他們簽約的!

蘇打綠說,「蘇打綠 Sodagreen」商標是我們的著作我們想的有原創性(但這是商標識別性的問題啦),而且那是我們的藝名,可以用來區別身分、彰顯個別性及同一性,應該是人格權的一部份,要依法受保護,別人不能亂用!阿不擠他們(林暐哲音樂社)是基於經紀關係以自己名義為他們申請註冊取得商標權,而他們是因為配合經紀公司出具同意申請註冊的同意書,蘇打綠他們才是蘇打綠商標的真正權利人,還我!!!

 

故事說到這邊,大家有發現一件事嗎?

蘇打綠有出具同意書,同意經紀公司申請註冊蘇打綠的商標。


台灣的商標法是採「#註冊主義」、「#任意註冊原則」、「#先申請註冊原則」,就是說,申請註冊的商標會由主管機關先審查是不是有與在先權利者衝突,或是有不能註冊原因等,如果沒有不能註冊的原因,就由先申請註冊的人取得商標權,獲准註冊後,就取得了獨佔排他的權利。

簡單來說,台灣的商標權是先搶先贏,因此實務上有許多商標蟑螂,他們會先搶註再賣你錢!

 

當然,也不是說註冊到了就沒問題,如果商標註冊了但是卻沒有在用,或是有其他問題要表示「我不服!」,其實還有一些異議、評定或廢止商標的制度存在,也有一些避免搶註的條文規定,只是說,這些規定都有他的期限在,期限一旦過了,就只能等被搶註的商標權自然失效,或是買回來,或是乾脆換新名字囉!

 

在我們先瞭解台灣商標法的制度後,再來看蘇打綠的這個案子,是不是就變很簡單?從法官的角度來看,就是蘇打綠同意了阿不擠他們註冊商標,所以這個商標註冊是沒有問題的,自然也沒有所謂商標權「還給」蘇打綠這件事。

而蘇打綠還有提出,這是他們自己想的、經紀公司是幫他們做註冊商標這件事等等,但是商標註冊的審查因素,這些並不包含在內,也就是說這些都無所謂!

 

其實我們跳脫出蘇打綠來看這個商標案件,假設今天某一家公司請了設計公司幫他們設計LOGO,在付完錢註冊完之後,難道設計公司跳出來說,這LOGO是我設計的我才是合法商標權人,商標權就會給設計公司嗎?這樣某公司不是很倒楣嗎花錢惹事?設計公司就賣給某公司了阿!

同樣的道理回到「蘇打綠 Sodagreen」商標權上,就是蘇打綠已經同意了也簽了同意書!如果像蘇打綠說的,這些都只是配合經紀公司的行政程序,那同意書上面也應該要寫清楚,或是當時就不應該以經紀公司為商標權人,而該以蘇打綠團員為商標權人。

 

法官也清楚地說了,經紀合約是否存續與已取得的商標權利無關,阿不擠他們是合法取得商標權,已經是既有的權利不會因為經紀合約結束與否而喪失法律上原因。

 

其實阿,從商標註冊的情況來看,蘇打綠們要爭取得這個「蘇打綠 Sodagreen」商標權在民國96年就已經申請註冊,97年就公告核准,距離訴訟的109年已經超過10年,而商標的登記註冊都可以查得到(請在google搜尋框鍵入#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一般人都可以藉由商標法的公示制度知道阿不擠是商標權人,更別說是曾經出具過同意書的蘇打綠。

 

這個判決確定了商標權是阿不擠的,所以如果蘇打綠還是堅持要使用「蘇打綠 Sodagreen」這個商標,就會侵害阿不擠的商標權,就會有侵權責任喔~於是乎,換個名字才是最簡單的做法(但又難,畢竟認知度跟人氣都是記得蘇打綠),不過人家青峰說魚丁糸只是分身啦!不是改團名。

 

 

在這些訴訟沸沸揚揚的時候,青峰有發文訴說他在這些訴訟間煎熬的心情,以及他如何把阿不擠當爸爸(不過看完判決說到底就都是錢的問題,何必再喊阿不擠?),內文很長也把不同訴訟攪在一起,雖然那就是他的心情抒發,但卻有些不該如此引導大眾的文字。


比如說糾出對方律師這行為難以苟同,畢竟律師是為當事人利益,對方的律師就是為對方的利益,工作餬口誰都是,你的律師也是這樣。

而閉上眼睛寫寫書狀就有錢領這種言論,只能說,如果閉上眼睛寫書狀就能有錢領,這種好差事確實大家都想做,但術業有專攻,也不是隨便想寫就寫得出來的好嗎?不要抹煞你沒看見的別人的努力。


再來就是,法律不是保護懂得怎麼利用法律的人,只是沒辦法保護讓自己權利睡著的人,有在同意書上簽名的蘇打綠其實有很多時間可以對「蘇打綠 Sodagreen」商標權提出些什麼,但在期間限制內都沒有做,法律要如何保護?你不能睡醒後說法律沒等你睡醒啊!


青峰在音樂上的成就沒人敢說話,至少我不是音樂家我不敢說話,但在法律層面,應該要有基本的認知是,「#所有簽上自己名字的文件都要好好確認並理解清楚。

如果當時簽同意書前有稍微諮詢或是提出加上什麼文字,事情可能就不會演變成這個只能以魚丁糸重出江湖的地步。

 

當然可能有很多人會覺得阿不擠很壞怎麼可以傷害蘇打綠的感情,但其實阿不擠是在商言商,就像南韓的偶像團體糾紛一樣,推出新藝人公司要承擔風險,會不會賺錢?成本有沒有辦法回收?對公司來說也是一種賭注,但還沒紅的藝人也是因為需要公司的輔助才有可能紅,才願意接受沒那麼平等的經紀合約,其實就是「各取所需」。

雖然我們也會說,藝人很努力!他自帶光環!但,還沒紅之前,誰知道呢?一切都只是一個可能性而已。何況阿不擠都要求要簽書面文件(同意書)了,蘇打綠應該要有所警覺才是,這社會還沒有到只要善良就沒問題的地步,只能拍拍蘇打綠的肩膀,跟被詐騙一樣當買一次教訓囉!


最後再強調一次,#任何要簽上自己名字的文件都要看清楚理解清楚後再決定要不要簽,日後的哭訴不見得有效。

 

懂法律的人再厲害,也無法將屎變成食物。

 


如果認為法規不合時日,記得,不是法官律師檢察官的錯,請開門去找立法委員,用立法的方式實現你的正義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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