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 具公務員身分領駕駛補貼有什麼問題?

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持續影響各國經濟,台灣政府也陸續推出各項補助措施,公路總局就對遊覽車、計程車及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人,補助相關駕駛新台幣3萬元,不過審計部查核後發現有具公務員身分的駕駛領取前述的駕駛補貼。

-

🔹具公務員身分領駕駛補貼有什麼問題?

針對疫情的各項補貼有一個很重要的要件是「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疫情緊張大家足不出戶的情況下,遊覽車、計程車及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人的收入當然會被影響減少,但如果本業是公務員兼差開計程車還領補貼??公務員有固定薪資而且又沒有受到影響,和這個駕駛補貼的目的不合餒!

所以,公路總局說會跟這些人追回這筆補貼金額。

另外,偷偷告訴大家,理論上公務員是不能兼職的喔,只能「#偶爾」以按件計酬方式打工賺取薄利,而且不能與本職工作或尊嚴有妨礙的情形,經常、持續性的常態兼職不行喔~而且公務員兼職還要機關同意才行。

呃,所以領這個補貼的公務員被發現不只要還錢,可能還要被懲處😔

 

新聞連結https://reurl.cc/noGjad

新聞原文如下:

 

853名公務員兼職開計程車還領紓困補助 將追款項並懲處

2021-08-01 14:32 聯合報 / 記者吳姿賢/台北即時報導

 

交通部及公路總局109年因應新冠肺炎影響,針對遊覽車、計程車與小客車租賃業代僱駕駛人辦理薪資補貼,補助駕駛人3萬元,去年補助107500名駕駛人,共核發322399萬元,但審計部調查,請領駕駛補貼當中有853人具公務機關人員身分。據了解,其中多數為利用公餘時間兼職開計程車,公路總局表示,其中37人為交通部所屬機關,其中18人確定違規已追回款項,將申誡或記過。

 

至於為何在接受申請或撥款時,都沒有發現申請人具有公務員身份,公路總局運輸組科長林忠欽表示,當初訂定申請條件時,主要是要求申請人必須具備計程車營業事實的條件,針對這些人的身份或是否具有多重身份,當時沒有資料可以查核,後來審計部透過跨部門、跨機關方式以投保資料比對,才回頭發現這個狀況。

 

林忠欽說,法規規定公務人員不能兼職,除非有特別規定跟條件,並且要機關核准後才可以兼職。目前已經查到疑似違規兼職的人,還要回歸到他們的服務機關人事部門查證。

 

公路總局指出,薪資補貼計畫目的主為補貼相關職業駕駛人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營運趟次減少,致影響生計。但其中部分申請人具公務人員身分,領有固定薪資,該等人員薪資所得未受疫情影響,領取兼職工作的駕駛人薪資補貼,與薪資補貼目的有所扞格。

 

公路總局指出,審計部查核有853名任職於中央或地方公務機關服務人員請領駕駛人薪資補貼,其中交通部所屬機關計有37名,其中18名確屬違規兼職,針對交通部所屬機關人員部分,公路總局已全數追回相關補助款,所屬機關予以記申戒或記過等行政處份。

 

另其他800餘名中央及地方公務機關違規兼職人員部分,公路總局已函請該等機關於813日前,將查處結果函復,並責由各區監理所依補貼要點規定追繳補貼款項,其中已追繳59人補貼款項。


━━━━━━━━━━━━━━━━━━━━━━━━

《#銓敘部部法一字第1084876512號》函

一、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次查本部754875台銓華參字第17445號函意旨,上開規定所稱「公職」,依司法院釋字第42號解釋,係指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者皆屬之;至「業務」雖乏統一規定以資依據,惟依司法院以往就業務之個案所為解釋,其須領證執業,且須受主管機關監督者,例如醫師,係屬業務範圍,此外,其工作與本職之性質或尊嚴有妨礙者,就兼任而言,均屬該條法律精神所不許。

二、復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以下簡稱安全規則)5條規定:「汽車駕駛人分類如下:一、職業駕駛人:指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二、普通駕駛人:指以駕駛自用車而非駕駛汽車為職業者。」第53條規定:「汽車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照)分為下列各類:……五、小型車職業駕照。六、大貨車職業駕照。七、大客車職業駕照。八、聯結車職業駕照。……。」第54條規定:「職業汽車駕駛人之駕駛執照,應自發照之日起,每滿3年審驗一次,並於審驗日期前後1個月內向公路監理機關申請審驗……。」再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以下簡稱處罰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略以,汽車駕駛人領有普通駕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為職業者,處以罰鍰並禁止其駕駛。又查交通部1001017日交路字第1000052988號函略以,有關處罰條例及安全規則所稱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一節,如駕駛人受雇擔任駕駛工作,自符合以駕駛為職業,應持職業駕照。

三、近年新型態職業駕駛(如Uber、多元化計程車)興起,迭有公務員詢及公餘時間得否兼任各類車種職業駕駛疑義,依據前開安全規則及處罰條例等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以駕駛汽車為職業者,均為職業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照始得為之,且該職業駕照須定期經主管機關審驗。是該等職業駕駛人(含Uber、多元化計程車等)不論自行駕駛營業汽車營業或受雇擔任駕駛工作,均屬服務法第14條第1項所稱之「業務」,故除法令所規定外,公務員尚不得兼任之。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公務員 #補貼 #疫情 #新冠肺炎 #Covid19​ #銓敘部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𝗙𝗕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hugowu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