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有沒有好奇過,法律到底可以用在哪裡呢?使用的範圍到哪裡?而這件事情在刑法第3~9條其實有做出相關規定(先說我們這裡先不論政治主權那些事喔~),那就是刑法的「#屬地原則」。
在刑法第3條就告訴我們,刑法的適用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這就是屬地原則,屬地原則是指在本國領域內發生的犯罪,不論是本國人還是外國人,甚至沒有國籍的黑戶,只要在本國領域犯罪,都可以用刑法來審判他!另外同條也規定,雖然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但是在「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也算是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理所當然地好奇,如果我們在中華民國以外的領域犯罪,刑法就管不到嗎?
這時候我們可以去看刑法第5、6條的規定,就算你身在國外,還是有很多行為會被刑法處罰喔,而第7條則是規定,就算你沒有犯第5、6條的罪,但是犯了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刑法也可以處理。
而這次介紹的判決就與這規定有關喔!
❚ 事情是怎麼發生的?
董事長(男)與董事長助理A(女)、助理B(男)一起赴國外出差,然後住在同一間總統套房內的不同房間(這到底是什麼操作我不懂),中間過程我就略過,總而言之,董事長被A告利用權勢性交、利用權勢猥褻罪(刑法)。
但,
利用權勢性交、利用權勢猥褻罪的法定刑是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還記得前面提到的刑法第7條規定嗎?國外犯第5、6條以外之罪,要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才能適用刑法。
結論就是,不管A到底有沒有被董事長利用權勢性交猥褻,董事長都不是刑法處罰的對象,因此獲得不起訴處分。(不過這件偵查結果是認為董事長對A確有猥褻、性交行為)。
(不負責任臆測,J個應該就是董事長知道不起訴的心情)
但!
刑法不能用,和民法有關係嗎?
民法是私法,沒有前面提到刑法的那些規定勒!
而刑事判決與民事判決的關係互相獨立,不受彼此約束。
一審判決「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9號民事判決」這樣說:
「按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無拘束民事訴訟之效力,又刑事判決所為事實之認定,於獨立民事訴訟之裁判時,本不受其拘束,原審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為與刑事判決相異之認定,不得謂為違法(最高法院41年台上字第1307號裁判意旨參照)。是以,民事判決對於事實之認定判斷係獨立於刑事判決,不受刑事判決之拘束,至為灼然,難容僅以刑事判決或檢察官於不起訴處分書中理由之說明認定被告有罪,即謂可拘束民事判決,剝奪民事庭法官獨立判斷之空間。」
簡單來說就是各自獨立沒有關係(劃線)
基於前述民刑事判決不互相拘束的原則,一審法院作出與刑事不起訴處分書不同的認定,也是很OK的。而一審法院也確實做出了相異的認定,一審法院時寄審理後認為董事長並沒有利用權勢對A做出猥褻或性交行為,A敗訴,拿不到錢。
沒錯,刑事判決跟民事判決互相獨立不拘束彼此,對於對方來說,基本上就是費話的程度(笑)
不過最後的結果是A提起上訴勝訴(民事),順利獲得賠償金啦~
這次無聊的判決介紹就到這裡囉,我們下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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