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件販毒案,買家出庭作證的時候說出他其實是警方的線民,因為有另外的毒品案在身,為減刑供出其他人,並且配合警方再買一次毒品。
咦,這是不是就是傳說中的釣魚🎣
其實不是喔,在本案這是「#陷害教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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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陷害教唆 ❚
又稱「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
指行為人(犯罪嫌疑人)原本沒有要犯罪的故意,但因為司法警察設計教唆才產生犯罪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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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教唆被認為違反憲法所保障的基本人權,也超過偵查犯罪的必要程度,對於維護公共利益也沒有意義,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但法官為什麼會認為犯罪嫌疑人原本沒有要犯罪的故意呢?
因為在本案中,販毒者原本手邊的數量不足,但為了買家(警方線民)而特地到他處拿貨,因此法官認為販毒者一開始並不具販毒的意思,是因為警方的線民用較大數量及較高的價格引誘他才產生犯意,因此相關的證據都不具證據能力,而本案的犯罪嫌疑人也因為罪嫌不足而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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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覺得警察瞎忙一場?
不要忘記正當程序很重要、人權很重要,我們不能因為一個人「好像」有犯罪就忽略他的人權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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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原文如下:
獨/販毒現場人贓俱獲百公克大麻 「買家」當庭爆料全判無罪
記者劉昌松/台北報導
台北江姓男子前年以「紅酒」當「大麻」的暗號販毒,遭警方獲報到場人贓俱獲,查扣大麻101.48公克,被依販賣二級毒品未遂罪起訴,沒想到「買家」向法官自爆是警方線民,為爭取另案輕判機會,想起曾向江男買大麻,所以再買一次讓警方逮人,台北地院認定警方違法誘捕,被告因「陷害教唆」才起意販毒,判無罪。
本案起訴指出,江男在2019年9月8日接到買家洽購毒品訊息後,隔天回傳訊息約買家「今天晚上11:00見,準備好8.3,今天大家都開心」,買家帶著8萬3千元赴約,在江男家住處樓下因交易細節發生爭執,後來江男確認買家資力足夠,打電話叫陳姓友人帶著2袋超商塑膠袋裝的大麻下樓,被獲報到場的警察查獲。
江男和陳男遭起訴後都否認販毒,江男自稱有在幫忙代購紅酒,他跟買家聊的都是紅酒,不是大麻,陳男則辯稱因為聽到樓下有人爭執,所以穿著短褲下樓查看,不知道警方後來在樓梯間找到的大麻是誰放的。
法院為了解交易現場情況,傳喚買家出庭作證,沒想到買家說出在案件偵查時沒說的內幕,當庭爆料自己是警察線民,因為有另件毒品案在身,和律師討論後,希望供出其他上游可以爭取減刑機會,想起2019年6月曾向江男買過大麻,因此配合警方出面再約江男交易一次。
合議庭根據LINE對話確認,線民確實曾在2019年6月間,2度以「1支紅酒」、「2瓶」當暗語,向江男購買大麻各1公克、2公克,但是之後間隔了3個月以上,都沒有再聯絡,到9月間,線民突然主動傳訊「哥想買10瓶」,且催促了幾天,終於獲江男同意交易,並帶著警方準備的8萬3千元玩具鈔前往買毒。
不過這次江男手邊根本沒有這麼多大麻,為了賣給線民,特地跑到木柵向上游拿貨,可證明江男一開始根本沒有賣毒意願,是因為代表警方的線民,以高額數量及價金引誘,才萌生犯意,而所謂交易現場也沒拍到毒品交付動作,被控拿著塑膠袋裝大麻的陳男,在蒐證影片中先是開玩笑「可不可讓我拍個照」,後來驚呼「怎麼變成我拿出來的,唉這話…」根本無法證明到底是誰把大麻放樓梯間的。
判決認為,這起大麻交易案,是因為代表警方的線民積極尋求交易等行為引誘、挑唆而生犯意,屬於「創造犯意型誘捕」,已構成可歸責國家行為的「陷害教唆」,警方逮捕搜索程序也嚴重侵害基本人權,包括查扣的大麻在內,都是非法取得的證據,不能用來證明被告販毒未遂,因此以罪嫌不足等理由,判決江男、陳男都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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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3956號判決》
所謂「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不具犯罪之故意,純因司法警察之設計教唆,始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者而言。因係以引誘或教唆犯罪之不正當手段,使原無犯罪故意之人萌生犯意而實行犯罪行為,再蒐集犯罪證據,予以逮捕偵辦(又稱「#創造犯意型之誘捕偵查」)。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對於公共利益之維護並無意義,因此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至俗稱之「#釣魚偵查」,則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又稱「提供機會型之誘捕偵查」)。此之所謂「釣魚偵查」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故依「釣魚偵查」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非無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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