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雷 #詐欺女王 美國監護制度?台灣呢?別讓老人變詐欺肥羊。

疫情爆發後每天都在家,終於點開一直想看羅莎蒙派克(Rosamund Pike#裴淳華)的詐欺女王,看完才知道喔原來這也是真實事件改編,馬上挑起我的google求知怪癖,美國的這個監護制度到底是怎麼樣運作?(看到這裡你該不會還天真地以為這篇文章沒有雷吧?)

(順道奉上裴淳華推薦你很棒的中文俗語「#脫褲子放屁」https://www.youtube.com/watch?v=pZWhYv9Klo8

 《葛漢諾頓秀 The Graham Norton Show


 I Care A Lot

#詐欺女王」的內容是在講述(講到這樣了還以為這篇文章沒有雷?)裴淳華飾演的法定監護人瑪拉,跟醫生、療養院配合監護一條龍,讓符合條件但實際狀況不符合的老人被宣告強制監護後,再火速把老人關在療養院裡,趁著兵荒馬亂誰都搞不清楚狀況、對相關法律及制度還不熟悉的時候來A走那些老人的錢或資產,藉此來養活自己。


看到這裡會覺得瑪拉很壞,但我們也可以站在另外的角度來看這些社會案件,試著想想發生的原因?瑪拉從小就很窮,但她拒絕接受她身上有這種貧窮烙印,認為想要突破現狀,就不能循規蹈矩,努力工作公平競爭是讓窮者更窮富者更富的觀念,對瑪拉而言,世界只分成剝削者與被剝削者。她當然要當剝削者。因此她不在乎那些被剝削的可憐人,因為不剝削他們,她自己就可能會成為被剝削的人。

某天,天降甘霖條件好到不行的老人(獵物?搖錢樹?)出現了,但你們應該也都懂,如果能被翻拍成電影,當然就是沒這麼好的事。瑪拉她們故技重施卻踢到鐵板,劇情我就先說到這,以免被討厭或是大家不繼續看文章但我會持續爆雷。


在這部電影中,我們可以看到瑪拉,在法庭上是如此義正嚴詞,告訴所有的人,照顧老人不能只按照他想要的方式,應該做他需要的事。

聽起來似乎非常合理,電影中的法官也是這樣被說服,但怎麼判斷什麼是需要的事呢?什麼樣的狀況要這樣不顧本人的意願呢?電影看著看著就對美國的監護制度很好奇?我們也有嗎?該不會台灣其實也超多這種事吧?(阿不過台灣本來就詐騙滿地開花啦)。


電影翻譯片名開宗明義就告訴你這是詐欺,看似合法,卻又不合法,雖然瑪拉(或是真實事件的那位執行長?)強調這一切完全合法,實際上呢?

從裴淳華受訪時說的話「因為美國法律體系的崩潰,也才能有機會製作這樣的電影。」應該可以窺知一二。


Grow old, alone and infirm in Southern Nevada and Clark County will help take care of you.

If you’re poor, a public guardian will be appointed at county expense to look after you, your money and your property.

If you have money, a private guardian could be appointed by the county. That guardian could help you, but may instead take your money and your property, leaving you destitute.

And you’ll get a bill for the guardian’s services.

這是《Las Vegas Review-Journal》在2015年刊登的報導開頭,如果你是Clark County裡又老又窮的人,政府會為你安排一位公設監護人,如果你有錢,那你會得到一位私人機構的監護人,他們會照顧你以及你的所有資產。

這篇報導揭露許多不為人知的事,包括法定監護人剝削受監護人的財產、受監護人被監護的心情等等,其中就有受監護人認為,監護制度只是給法定監護人合法偷竊及奴役壓迫受監護人的執照。監護制度是讓法定監護人負責無行為能力人的財務,但如果法定監護人起了貪念呢?

2年後(即2017年)《The New Yorker》也刊登了後續追蹤的報導。

前面提過詐欺女王事改編自真實事件(大家真的是以後不要在那邊說什麼電影、電視劇太誇張,真的就這麼誇張好嗎),導演就是看到《The New Yorker》的報導後,才興起把監護照顧詐欺案件拍攝成電影的念頭,用這部片來部諷刺美國社會與有錢人。

 

真實事件就如同電影一般,在美國的監護制度下,如果被認定是無行為能力的老年人、或身分不明者等,都會被州政府安排一個法定監護人,本人或親屬可能在沒有同意,甚至是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法院宣告沒有行為能力而被指定一位法定監護人。而通常,法定監護人會一直這樣陪著你,直到死亡將你們分開。


監護制度雖然依照各州會有不同的規定(沒錯監護制度是州法喔),但都會為讓法定監護人擁有決定事務的權限,立意是想讓法定監護人代替受監護人管理資產,藉此保護受監護人(不被詐騙?),為受監護人謀求最大利益。

但相對地,這樣的制度卻也剝奪了受監護人的自由、隱私等,受監護人不能自己決定要居住哪裡、不能隨便出去玩,甚至不能隨意就醫、不能提起訴訟等。


聽起來權力是不是很大?嗅到商機的不肖人士便利用這個制度來詐欺,把被宣告無行為能力的受監護人送往安養院,並斷絕他們與外界的聯繫(基本上就是拘禁好嗎),而法定監護人們會「代為保管受監護人的資產」,雖然說是代為保管,但是卻能夠支付安養院、醫療或監護機構等費用,而法定監護人當然也可以收取合理的費用(不然勒這是工作阿),因此法定監護人能夠合法變賣受監護人的資產來支付自己薪水,聽起來好像有點怪怪的,什麼叫做「合理的」費用?不知道,因為沒規定,那這樣從無行為能力人身上奪取財務會不會太過簡單呢?


 美國監護制度缺乏配套措施

根據報導,當時在美國就有150萬的人被宣告無行為能力而被指定法定監護人,粗估這些法定監護人手中代管的資產有約2730億美元(就受監護人帳面上的資產),然而法定監護人合法擁有決定受監護人事務的權限、代管受監護人的資產,還能夠知道受監護人的一舉一動,但政府卻對於法定監護人的資格卻沒有相應多的限制,只要沒被判重罪或宣布破產,就能夠透過培訓課程取得監護人資格。

雖然一般來說監護權都是從善意開始,通常是親屬或是社工為了幫助年老或殘疾無法照顧自己的人,而向法院申請指定監護人,但在沒有審查及資格限制的情況下,這立意良善的制度,卻成為弱勢者無法停止被剝削的原因,被用來詐騙,多麼諷刺。


在現在這個生育率越來越低走向高齡的社會,許多獨居者隨著年紀增長導致部分能力退化,或者因為殘疾的關係生活上潛在許多危險,但又沒有人可以照顧,政府為了保護他們的身體生命,指定了法定監護人讓他的生活起居能夠得到妥善的照護,聽起來充滿善意,但卻因為沒有足夠的配套,或是沒有進行相關的檢核,導致這樣的詐欺事件。是否該有專人定期或不定期去探視那些受監護人呢?雖然也有可能成為一條龍的一環,但多鎖一點螺絲會不會更有幫助呢?只要其中一個環節中有人跳出來認真審視這一切,社會上的弱者是否就不用再被剝削呢?


其實當時州法有規定法定監護人每年要交一份財務報告,說明如何分配使用受監護人的資產(錢),只是規定是規定,實際上有沒有遵守才重要,很顯然答案是否定的,才會導致監護制度無法有效保護弱勢者,反而讓他們成為被剝削的、比原來更可憐更弱勢的人。

而法定監護人沒有提交年度財務報告,政府也沒有配置相關的人員或系統,就像是公司的法務要求所有配合廠商必須有產品檢驗合格的報告,但廠商從來不給,而法務跟公司也從來不要求,那麼這個規定能起多少作用?可想而知。



 以保護之名剝奪自由?

當監護制度的某個環節鬆脫與原意不符,侵害的可是受監護人的自由與財產,一般人沒了財產與自由都要哭哭了,更何況是老年或殘疾人士,他們有辦法呼救嗎?

如果要我就監護制度再舉個實例,我會選小甜甜布蘭妮(Britney Spears)。布蘭妮的爸爸當她監護人已經超過10年(到現在都還是),而布蘭妮一直在抗拒這件事,也曾經申請過解除職務,但就,還是這樣。在媒體曝光的布蘭妮手寫信中,布蘭妮指控被家人及團隊過度控制,身上沒有任何財務、人身、社交、醫療等自由。有興趣可以查查相關新聞(很多),她最近才總算說出她的心情。

覺得誇張嗎?是不是有點眼熟?這就是我們前面在說的受監護人沒有自由阿!


 監護照護詐欺是合法詐欺?

看完詐欺女王後,看到很多人都說這是合法詐欺,遊走在法律邊緣就算合法沒錯,但監護照護詐欺只是遊走法律邊緣的合法詐欺嗎?

我不這樣認為。(又回到劇情要爆雷囉)


早在瑪拉與醫生串通提出虛假的診斷病歷時,就已經違法,遑論後續在安養院裡限制受監護人的行動,讓他們無法與外界聯絡等等事蹟,頂多只能說,瑪拉檯面上是合法的。

我想許多人認為這是一個合法的行為,是因為在電影中瑪拉並沒有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與黑幫結盟壯大這整個組織。不過,沒受到法律制裁就是合法正確的嗎?這部分大家可以好好思考一下,而且真實事件的人有被判刑啦!

想想影劇一直都有以暴制暴私法正義的故事,從電影重案對決、私刑正義到各式影集例如最近的模範計程車,應該不少人認為法律不等於公平正義吧?

套一句瑪拉的話:



 台灣也有監護制度?

民法中設有「成人監護」制度,透過「監護宣告」制度,來保護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之權益;在108年也通過了「意定監護」制度來因應高齡化社會,試圖改善過去由法院裁定監護人所產生的問題。


#監護宣告」制度是由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向法院提出聲請,由法院裁定適當人選來擔任監護人,協助受監護人管理財產,保障其日後生活照顧。

#意定監護」制度則是讓你在還沒有失能、失智的時候,預先以契約方式和受任人約定,當自己發生符合民法規定喪失意思表示的能力時,由法院指定這位受任人為自己的監護人。

意定監護制度的增訂,降低了前述詐欺女王案件發生的可能性(至少我是這樣覺得啦,實際上當然還是只能看下去)。


 什麼樣的情況會被監護宣告?

如果你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的情形,導致你不能與他人溝通,或是不能理解他人表達的意思時,就符合被監護宣告的資格囉(真是一點都不開心),#受監護宣告人無行為能力人。

《民法》第15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法院接到監護宣告的聲請後,經過醫生評估、鑑定及審理,會指定一位監護人當法定代理人,並指定另一適當人選與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這邊特別注意的是,台灣也有規定,如果有事實讓法官認為不用訊問鑑定人和受監護宣告人,就可以不用訊問。看起來好像有點熟悉?詐欺女王裡的受監護人也都被認為無法出庭呢!

《家事事件法》第167

法院應於鑑定人前,就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之人,始得為監護之宣告。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鑑定應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並出具書面報告。


而在監護人的資格,台灣則是規定照護受監護宣告人的法人、機構及其代理人、負責人,或與該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能當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人,來避免上下交相賊。

《民法》第1111-2

照護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法人或機構及其代表人、負責人,或與該法人或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但為該受監護宣告之人之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二親等內之姻親者,不在此限。


台灣的監護宣告制度還有一些規定,來防止監護人胡作非為,比如說要尊重受監護宣告人的意願、考量身心狀況等,也規定監護人不能拿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作股票或基金投資,在法院許可前,也不能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的不動產,應該要以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來執行監護等,是不是聽起來安心不少?甚至有監護人要負賠償責任的規定呢!

《民法》第1100

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

《民法》第1101

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

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

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

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

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

《民法》第1109

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

前項賠償請求權,自監護關係消滅之日起,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如有新監護人者,其期間自新監護人就職之日起算。


不過到頭來,規定是規定,有沒有照著規定做、有沒有事前審查、有沒有事後檢視,到有沒有人因此違法被抓,都還是看良心阿~但比起相信旁人的良心,不如好好理解法規制度、規劃未來,希望我們身邊都不要發生這種剝削弱勢的事。

記得,瑪拉一開始就提醒你:


你可以當一個好人,但千萬不要覺得天下人都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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