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知者就不用罰嗎?#居家隔離

不知者就不用罰 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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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已經開始超過一年了(好險不是封城一年),因應新冠肺炎的相關規定措施,雖然偶有混亂(?)但大致上的規定大家應該也比較清楚了(?)

相信在最近加強防疫的情況下應該有不少人被罵但搞不太清楚規定,覺得被罰得有點冤,通常這種情況就是上網吐吐苦水就結束這一回合(不然怎麼辦🤷🏻(其實可以提起行政救濟啦!)

但不知者就真的不用被罰嗎?

我可以說我不知道有規定所以我沒遵守你不能罰我嗎?

去年就有位民眾主張自己剛回台灣不熟規定不應該被罰,不知者無罪啊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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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去年1月開始新冠肺炎疫情逐漸嚴峻,雖然都有呼籲大家沒事不要出國,但不下令不准,就總是會有人出國。

判決中的原告就是這樣,原告在去年2月底勇猛地前往日本旅遊快要一個月,回來前台灣就規定了從日本回來台灣要居家隔離14天,結果原告返台回家踏進家門前先去了隔壁送洗衣服還覺得自己好棒棒沒有違反「留在家裡不得外出」的規定因為我還沒回家😙

然後,就被罰了10萬元的罰鍰。

原告覺得很生氣,覺得規定沒寫清楚也沒人講清楚,機場的檢疫人員就跟他說從24:00開始啊!我只是搞錯時間沒有要違反規定!防疫計程車也沒跟我說要馬上回家不能去隔壁洗衣服(誰知道你要去洗衣服啦)

台北市政府就說,嗨,我們有說。

一入境你就簽了居家檢疫通知書,2月初你出國前就已經公布居家檢疫的機制了好嗎?你回來都三月底了還說不知道??

而且居家檢疫這些措施是為了避免傳染病透過各種交流管道傳播,這些規定當然是從入境那一刻就要開始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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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樣說🔻

我就問檢疫措施從入境後的午夜12時才開始,入境的人第一天都還可以趴趴走,你覺得這種防疫措施有用嗎?這樣有在防疫有符合居家檢疫的目的?

而且疾管署從1月就開始每天直播記者會,你2月底才出國自己應該要注意一下相關規定吧?你這樣是應該要注意而且你可以注意但是卻沒有注意到,有過失好嗎!你入境的時候還有在居家檢疫通知書上簽名,怎麼會不清楚規定?

從疫區返國的人被嚴格管制從機場回家的路徑跟移動方式,就是要防止任意移動造成病毒傳播,結果你搭防疫計程車回家,在進家門口前去別的地方,這不就是要被管控的移動嗎?

更何況防疫計程車本來就沒有要告知防疫規定的義務。(編:人家願意開已經人很好了齁)

結論就是:被罰10萬元沒有問題。不是說你不知道不清楚規定就能不用被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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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法官一開始就有提出《大法官釋字第690號》來解釋有關強制隔離限制人身自由是否侵害人權。

#強制隔離乃為保護重大公益所採之合理必要手段,#對受隔離者尚未造成過度之負擔,#並未牴觸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

傳染病防治法第 38 條第 1 項(現為第 48條第 1 項)規定的強制隔離,雖然有限制人身自由,但這措施的目的不是要直拘束人身自由,而是為了阻絕新型傳染病或法定、指定傳染病的蔓延,避免造成國民死亡或重大傷害等重大公益,而且沒有更好侵害更小的方法可以用了。

而相關規定的細節應該讓主管機關衡量狀況並參考世界衛生組織的意見,在符合比例原則的情況下來決定。而強制隔離,並不像拘禁一樣會對人格權有重大影響,還可以維護生命身體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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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

主管機關對入、出國(境)之人員,得施行下列檢疫或措施,並得徵收費用:

 四、對自感染區入境、接觸或疑似接觸之人員、傳染病或疑似傳染病病人,採行居家檢疫、集中檢疫、隔離治療或其他必要措施。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15條第2

違反各級衛生主管機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五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所為之檢疫措施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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