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起訴就是有罪嗎?

起訴就是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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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是個詐騙滿地開花的地方(應該不會被辱台吧^_^),也因為這樣,時時警惕防範詐騙好像已經變成我們生活中的必要事項,也常看到被詐騙的人受到二次傷害,也就是,被覺得笨死活該🥲

 

詐騙很多也就代表被詐騙集團利用的人很多,比如車手,實際上就真的遇過被脅迫去幫當車手(不去領錢就你),或是銀行帳被騙去給詐騙集團使用最後被凍結被起訴的情況。

今天要的故事就是這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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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事開始🔻

在這個網路時代,每個人都擁有好幾個帳跟相對應的密碼,很容易搞混配對然後就被鎖起來(超煩),因為這種狀況,就有很多人會用小本本來記下密碼方便「自己」使用。

不過這樣做的風險就是,當你小本本遺失的時候^_^

 

判決中的被告就是這樣,有一天他不小心遺失了他的小本本跟提款卡,然後就被不肖人士撿到,不肖人士就快樂地用這個帳去詐騙別人再馬上把錢領走,然後被告就變成了被告,覺得冤🥲

 

檢察官認為,被告明明就知道帳給別人用可能會被用來詐騙,但卻不在乎無所謂給別人使用。

被告反駁,我沒有要給別人用我是遺失了!我不小心沒錯,但扣上幫助詐騙就太過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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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這樣🔻

一般依照經驗法則來,在詐騙案件中常認為,詐騙集團對於詐騙使用的帳要確保一定的掌控力,不然很容易做白工。

而大部分謹慎的人也都會把提款卡跟密碼分開保管避免被盜用,因此法院常不接受「同時遺失」這種辯解。

但是經驗法則畢竟不是證據,是一種「一般情況是如此」的補充,在少數的情況會造成冤獄而違反嚴格證明原則。因此,經驗法則的使用應該要「幾乎所有人都是如此」才能當證據與證據間的黏著劑或是排除被告的辯解。

 

簡單來就是,雖然你覺得同時遺失提款卡跟密碼這辯解很瞎,但他有提出其他證據來證明來支持他是不小心,前面那些經驗法則並不足以否定被告的辯解❌

既然那些辯解是有可能的,根據無罪推定原則,被告無罪~

 

 

無罪推定原則

被告被追訴的犯罪,在法律上被證明有罪前,「應」推定其無罪。

被告須在訴訟程序中,被證明到讓法院確信心證,法院才能作出有罪判決。

 

 

雖然身為旁觀者不會真的知道他到底是瞎還是粗心,但在現實生活中真的有遇到過類似的事,比如,把自己的雙證件給朋友用,以為朋友不會害他😨😨😨結果就是,你以為?什麼時候輪到我以為?GG啦!

好傻好天真的人到處有,不要因為笨就處罰他啊~

 

看到無罪推定被這樣寫出來,真的,倍感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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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4

被告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推定其為無罪。

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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