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同性婚姻及大麻合法化都是國際間熱門議題,台灣在同性婚姻合法後,許多大麻狂熱分子也都很期待,而在3月底出爐的釋字第790號就是跟大麻有關,很多人看到黑影就開槍,瞄到關鍵子「大麻」就想說是不是要放寬了?要合法了對不對!
(#生活大麻煩 #Disjointed 講述在洛杉磯合法販售大麻的商店的故事)
Marijuana NoNo,還沒有喔!
我猜在大麻合法化豬隊友阿扣停止失控前,大這條路都還很長很遠~
阿扣,別鬧了啊!(雖然我也看得挺開心(最近蠻安靜的)。
❚ 背景故事
釋字第790號的故事是這樣的,有一位小天才想說既然台灣沒有賣大麻也沒有賣種子,那我就從國外訂!(其實台灣認真找應該還是找得到吧我猜)。
總之小天才就跨海網購了英國寄出的大麻種子62顆,結果居然還順利的收到了!(都不懷疑為什麼會順利收到嗎?)
不僅順利收到,他還是莊稼奇才,一種就成功,不只有發芽,還有成株!
然後?對他來說沒有然後。因為他就被抓到了(登楞…
接下來當然就是上法院。
但在某個瞬間,小天才靈光一閃說,製造大麻可以減刑,但意圖製造大麻(毒品)而種大麻的人卻不能跟製造大麻一樣適用減刑規定?這合理嗎?公平嗎?不公平啊!違憲吧!!!
於是就有釋字第790號的誕生。
❚ 釋字第790號解釋什麼法規?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罌粟或古柯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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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第十條或第十一條之罪,供出毒品來源,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犯第四條至第八條之罪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被告因供自己施用而犯第四條之運輸毒品罪,且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 法規違憲?合憲?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規定,處罰意圖製造大麻(毒品)而種大麻的法規,沒有「得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的規定:
違憲,要改!
為什麼呢?
因為刑法中的刑罰是具有最後手段性的強制措施,既然說具有最後手段性,我們簡單望文生義就知道,刑罰要在最後真的不行了萬不得已的情況下才能用,那麼國家自然會用最嚴格的標準審視囉!而刑法又有所謂的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在這些原則下做事,法定刑度和犯罪行為產生的危害、行為人責任輕重相互衡量,程度應該要符合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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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原則❚國家公權力為了達成某一特定目的、結果所採取的方法、
必須符合合理、比例的原則。內含合目的性原則、
狹義比例原則。又稱損害最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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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製造大麻(毒品),當然就是得種大麻植物就是得種不然勒?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規定認為,種大麻是製造毒品的「#前階段行為」,對生命身體有一定程度的危險,用刑罰來管制有助於重要公益(毒品防制)。
可是,種大麻會有很多情形。
比如說種一株、種一大排,或是我有一片大麻小山丘,都算是種大麻。不過在某些國家自己種一株是OK的,可以合法擁有自己種的一株大麻自用自嗨,那這樣有算是一樣的種大麻嗎?
就算都是種大麻應該也還是會有不同的責任、危害程度,但現在的規定卻沒有辦法依照程度來處罰,都要判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有事嗎?(這樣刑度算重喔,強暴的刑度是3年以上10年以下呢)。
就算動用到《刑法》第59條減刑的規定,最少最少也要被關2年6個月(不能緩刑,緩刑要2年以下的刑罰才有適用),這樣合理?(題外話,如果是製造大麻的話反而可以透過自白跟《刑法》第59條將刑度縮到1年9個月,就可以緩刑喔)。
因此大法官們經過討論認為,不能減刑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及比例原則,這法規1年內要修正,如果時間到了但大家很忙還沒修,遇到情節較輕的案件,法院就可以依照釋字第790號解釋來減輕到1/2的法定刑,也可以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減輕刑度的規定,沒有包括同條例第12條第2項:
OK!合憲,沒問題~
憲法保障的平等權是「#合理的差別待遇」。憲法為什麼要這樣規定呢?因為很難有100%每一絲一毫都相符的狀況阿!因此法規有沒有符合平等原則,應該看法規的目的跟為了達成目的使用的手段間有沒有一定程度的關聯性。只要立法目的是為了追求正當公益,手段跟目的間又有合理的關聯,就符合平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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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
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
又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區別對待。
(釋字第48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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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的減刑規定,只包含同條例第4條到第8條的狀況,沒有包含第12條第2項,但這是「#刑事政策的選擇」,是「#立法自由」。
立法者認為製造、販賣或運輸毒品的案件關係網比較交錯複雜、比較難取得確切證據,需要耗費許多人力及資源調查,因此為了盡早結束這一切,鼓勵被告自白認罪,才會這樣規定,目的正當的很。
我們再來看同條例第12條第2項的規定,是因為想製造大麻毒品而種大麻,理論上,在證據的蒐集、調查、犯罪事實的認定上比同條例第4條到第8條都還要容易(在家裡找到種的大麻跟相關的配備,說不是要種誰會信?而且大麻種子就違禁品齁),自白對加速調查貌似起不了太大作用。
因此大法官們認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2項自白減刑的規定,沒有列入種大麻很OK,畢竟本來性質就不太一樣,而且還有刑法第57條可以考量犯後態度,這個差別待遇是合理的,沒有違反憲法第7條的平等權。
❚ 釋字效果?有什麼用?
立法機關應該在釋字第790號公布日(109年03月20日)起1年內修正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相關規定,加上可以減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的規定。
如果1年後還沒修正完成,針對犯罪行為情節輕微的案件,法院可以用釋字第790號來把原來的法定刑度減輕為1/2,如果案情明顯可憫恕的話,還可以依刑法第59條規定減刑。
釋字第790號出爐後,引起諸多討論,印象中有看到目前實務見解,大麻種子長出幼苗就是栽種大麻既遂,有開始修剪大麻的葉子就算製造毒品,供參。不過也有人硬說種大麻可能是用來造景什麼,就覺得,哇真的是大家想法不同耶,不能種長得像的植物就好,一定要種違法植物造景是不是~大麻合法化還有很長的路要走,切勿以身試法囉!
現在已經是大法官釋字第790號的一年後很多了,行政院在今年110年3月11日的時候通過法務部擬具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條、第36條修正草案,針對自種自用且情節輕微的行為,為使其刑度合理化,増訂處罰類型,並已函請立法院審議。
什麼時候會修法完成呢?不知道(聳肩),但反正,大法官已經說了,法官審判的時候可以用釋字第790號來減刑喔!
🔹相關法規看這裡🔹
《憲法》第7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憲法》第23條
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刑法》第57條
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為科刑輕重之標準:
一、犯罪之動機、目的。
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
三、犯罪之手段。
四、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
五、犯罪行為人之品行。
六、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七、犯罪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關係。
八、犯罪行為人違反義務之程度。
九、犯罪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十、犯罪後之態度。
《刑法》第59條
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得酌量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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