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疫情大爆發,大家要小心謹慎,口罩消毒不可少喔
這邊分享一個和疫情有關的新聞
━
去年就開始有許多公司的生計受到疫情影響,在高雄就有珠寶公司因為疫情的關係,要求員工只要在特定日期來上班還可以不要打卡(大概就是就想放無薪假還不想留證據的意思吧?不過無薪假要公司取得
#勞工個別書面同意 才可以,而且還要通報勞工局才行不是公司想放就可以放!)
(高雄珠寶公司確實受疫情影響蠻嚴重,但之前其實就已經少賺很多,畢竟主要高雄珠寶業很多主要收入來源是陸客)
但反正那珠寶公司就跟林暐哲一樣出爾反爾,明明說這幾天來上班就好,卻用曠職多日當理由fired員工,明明是月薪制那個月卻只付有上班那5天的薪水,員工當然很生氣
-
法院審理後發現員工說的是真的(line截圖的功能很好用好嗎),就說:
公司自己叫員工在特定日期來上班就好,你們自己明確拒絕員工的勞務,員工並沒有曠職,而你們勞動契約上約定的是月薪制,所以你們就應該付給員工整個月份的薪水!至於特休假沒休也要依法換成工資給員工!還有資遣費也得付!
然後你們沒依勞動契約付工資給員工、違反勞動契約跟勞基法,這個狀況符合非自願離職,所以你們也要提供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給員工!(這樣就可以領失業補助耶在這時節好像還不錯(威)
━
這個故事告訴我們,學會截圖功能很重要,啊不是啦,是 #保存證據 很重要喔!
-
━
新聞連結➡ https://reurl.cc/kVDMGr
新聞原文如下:
要員工不上班又解雇 法院判公司給資遣費
高雄某珠寶公司去年2月受疫情影響,要求員工該月只要在10日至13日上班,郭姓員工照做,卻被以曠職理由終止勞動契約,郭女提告,要求公司給付該月工資、資遣費及特休假未休薪資共計14萬1200元,法院審理後認為郭女依公司指示出缺勤,判郭女勝訴,可上訴。
郭女提告指出,他自民國100年起在該公司擔任珠寶銷售員,勞保投保薪資為每月2萬4千元,去年公司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無法營運,積欠她2月份工資與特休假未休共16.5天的薪資,她要求公司給付共計14萬1200元,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珠寶公司則提出打卡紀錄辯稱,郭女2月僅在10、11、12、13、24日上班,其餘時間均未打卡或向管理主管報到也未請假,根據勞基法規定,曠工3日或一個月曠工達6日,視為自動離職,因此公司同月26日通知郭女終止勞動契約,即使郭女要求給付2月份薪資,但因郭女僅上班5天,應按上班實際天數給付。
法院參考該公司業務總監在通訊軟體LINE公司群組上的公告,業務總監於2月4日表示,「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的休假日至9日、10日恢復正常上班」,9日也提醒「因2月份上班時間不一定,上、下班不用打卡,找當組主管報到即可」,10日有員工詢問隔天是否上班,該業務總監則回覆會再宣布。
法院根據公司LINE上的訊息確認,該公司受疫情影響,已告知員工上班時間不一定,不用打卡,是否上班需等公司通知,且對話記錄也可證明該公司僅要求員工2月10、11、12、13日上班,所以公司辯稱郭女無正當理由曠工因而終止勞務契約,屬沒有根據。
因郭女曾在與公司的勞資爭議調解時請求公司給付2月份薪資,證明郭女已依法中止勞動契約,符合勞基法非自願離職要件,加上郭女與該珠寶公司的勞務契約是約定月薪非日薪,法院認定,郭女請求公司給付的14萬1200元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均為有理由,予以准許。
————————————
#勞動基準法
◦第14條第1項第5、6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
◦第14條第5項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第17條是勞退舊制的資遣費算法,新制的話是用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
-
◦第11條第3項
本法所稱
#非自願離職,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解散、破產宣告離職;或因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時事 #News
#新冠肺炎 #covid_19
#武漢肺炎 #曠職 #資遣費拿來 #勞工 #勞工權益 #勞資糾紛 #周星馳 #常歡 #家有囍事 #會太復古嗎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hugowu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