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識合夥不拆夥,拆夥也能當朋友

合夥啦!哪次不合夥?

經常聽到旁人合夥合夥的喊,很想高傲地問,「你真的知道什麼是合夥嗎?」???而且真的很想告訴他們,開公司跟合夥是完全不一樣的。

當然這句話都被雪藏在心中沒有真的問出口,通常會附上尷尬不失禮貌的微笑後fade out~(飄走)


於是就有今天這篇文章的誕生,個人認為,應該先認識什麼是合夥以及一些相關規定,再實際上去做合夥這件事,如此可以避免掉很多紛爭以及煩人又不清不楚的事,並且避免最糟的情況───拆夥後不是朋友。

相信我,就是煩而已。
相信我,就是煩而已。


大家應該都知道,其實法律上是有就合夥作出相關規定的(這應該不算冷知識吧?),在民法就有規定了,這邊先就簡簡單單的普通合夥說起,條號的話是民法第667條到第699條,以下的合夥沒特別說明就是指普通合夥喔。

在這邊想跟大家先說的事情是,雖然說民法有就合夥作出規定,但不要忘記它是規定在債編裡,如果在第二章第十八節找不到可以用的法條,那還是要回頭去看看債編第一張通則或是民法第一編總則有沒有任何規定可以適用,理論上所有法規都可以依循這個規則喔!(個人有過遇到不懂這個規則而怎麼解是對方都不聽的翻白眼情況。)

 

什麼是合夥?

民法第667條第1項有就合夥作出定義: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從民法的規定我們可以知道,合夥是指兩個以上的人約定出資來達成經營共同事業這個目的的「#契約」。

首先,它是一個契約,個人建議契約白紙黑字寫下來最保險,尤其是家人或是朋友的情況,其實一開始白紙黑字寫好是最不影響感情的做法。

再來,共同事業包含經濟性以及非經濟性的事業,簡單來說,只要是追求「#達成共同目的」就算是共同事業囉!

此外,法條上還有寫到出資,一般都會認為出資就是出錢,然後認為合夥就是得出錢,不過法條上的規定可沒這麼膚淺。合夥契約的義務是「完成共同目的」,而不是「出錢完成共同目的」,#出錢只是其中一種作法(應該算是最簡單的作法?),勞務出資也是一種出資喔,這個道理其實很簡單,有很多人的工作是付出勞力,以勞力換取金錢,在這裡也是一樣的意思,我在外面付出勞力可以換得金錢,在合夥契約中付出的勞力當然也可以換成金錢囉!

而這個部分在民法667條的第2項就有明確的規定: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也就是說,除了錢阿地阿房子阿這些有形的財產,無法直接拿出來、無形的勞務、信用或智慧財產(aka你動的腦)也都算在出資額內。

 

那這時候我們又會疑惑,這些無法直接以金錢換算的無形出資,要怎麼計算呢?其實民法第667條第3項也有就此作出規定: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Whaaaaaaaaaaat? 你在說什麼?

想按翻譯年糕嗎?其實就是說,金錢以外的出資,應該要經過估價程序讓它有一個數字,但!是!如果你們懶惰或因各種原因不去估價,那法律上就決定,這些東西就當作和其他人出了一樣的錢!覺得虧嗎?所以說要白紙黑字寫清楚阿~



順帶一提,民法第677條第3項規定,除非契約另有約定,不然勞務出資的人的人不受損失的分配,換句話說,原則上勞務出資的人清算的時候不必清償債務,除非在契約上有約定勞務出資也要清償。

是不是真的要好好寫清楚勒,不寫清楚也會有其他人因禍得福啦,只好跟自己說吃虧就是佔便宜囉!

 

接下來想跟大家說,合夥最可怕的事情,就是要負連帶責任,當這個合夥事業失敗,合夥人們要一起負擔債務,除了沒特別約定要負擔債務的勞務出資者以外。

#TheBigBangTheory


那什麼是連帶責任呢?

連帶責任是指債務人不分順序,直接對整個債務無條件承擔責任,也就是說,如果ABC三人合夥,C是勞務出資沒有特別約定,合夥事業最後負債了100萬,AB就要一起承擔這100萬的債務。

那為什麼說不分順序呢?債權人(債主)可以直接向A100萬或是向B100萬,不用去管合夥人內部的出資或是他們各自負擔多少,對債主而言,AB就是#生命共同體,跟A要或跟B要都是一樣的,AB各自內部的分配是他們的事!所以如果A很有錢B很窮,我是債主我就會直接跟A要阿,後面B再自己欠A喔跟我無關。

C:「你們之前沒約定我要負擔損失,也跟我無關喔!」)

那如果ABC三人其實有約定C也要負擔損失,誰該負舉證責任?誰該負責證明這件事?

答案是,誰主張C應該要受損失分配,誰就應該負舉證責任,負責拿出證據囉!(後面有判決可以看,大家乖乖往下滑。)

 

講到這裡,大家是不是已經覺得無聊了?其實合夥還有很多相關規定,但是這篇文章就淺顯地說到這,再繼續下去你們也不會看吧

總而言之,法律上是有就合夥這件事作出相關規定的,建議大家如果想要合夥,還是要先理解合夥的定義以及法規,大家先心平氣和地一起擬訂出資、利益、損失等權利義務,然後白紙黑字寫下來,避免日後因為合夥而有任何的不愉快,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和氣生財喔!大家恭喜發財~

 

會不會有合夥的下一篇呢?一切隨緣~

#highlight #斗俊


 

🔹相關法規看這裡🔹

#民法

667

稱合夥者,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

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

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


677

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

僅就利益或僅就損失所定之分配成數,視為損益共通之分配成數。

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


681

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


#最高法院104年台上字第1223號民事判決

按合夥係二人以上互約出資以經營共同事業之契約;前項出資,得為金錢或其他財產權,或以勞務、信用或其他利益代之;金錢以外之出資,應估定價額為其出資額,未經估定者,以他合夥人之平均出資額視為其出資額;分配損益之成數,未經約定者,按照各合夥人出資額之比例定之;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不受損失之分配。民法第六百六十七條、第六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出資乃為合夥之重要因素,各合夥人間出資若干?其以他物或勞務為出資者,如何估定價額為出資額?通常必有明確約定,始得為日後合夥權益之依據,尚難僅以二人以上,經營共同事業之意思一致,而不問出資條件為何?即可率認合夥契約成立。且以勞務為出資之合夥人,原則上不受損失之分配,故主張以勞務出資之合夥人應受損失之分配者,就其主張應負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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