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建沒有所有權,只有事實上處分權

 

違建因為沒有辦理保存登記,在法律上存續並不受保護,

而且因為無從辦理登記,無法將所有權轉讓給其他人,就是無法買賣的意思。

但這邊是一開始法律的規定及解釋,

違建這種沒有所有權的情況,會導致違建的買賣無法規範管理,怎麼可以呢???

因此法不變通人變通

實務上就出現了所謂 #事實上處分權 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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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處分權

對特定不動產有支配、處分權能等所有權權能,和所有權類似。

可為占有、使用收益、事實行為等部分法律上處分,但無法辦理移轉登記或設定抵押權等登記生效的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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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的建造人原本就會因為出資興建的關係而 #原始取得所有權,可以藉由 #轉讓事實上處分權 來達成買賣移轉所有權的目的。

就是還是可以賣,但是如果發生問題,可能會吃一點虧,畢竟他不是所有權,只是有所有權的 #權能、和所有權類似而已~

新聞連結https://reurl.cc/kVY1Nd

新聞原文如下:


頂加違建起火奪3童命 中市:既存違建須修法加強管理

2021-04-19 09:47 聯合報 / 記者陳秋雲/台中即時報導


台中市中區中華路一處透天民宅頂樓加蓋出租,昨天深夜傳出火警,三名未滿6歲幼童死亡。都發局表示,這處屬1995年以前的既存違建可緩拆,但分租就違法,最高可罰款30萬元丶強制拆除,是否涉及公共危險罪還須檢方認定。


台中市都發局指出,全市目前9萬多件違建待拆,一年可拆近千件,每年預算一千萬。因違建數太多採分階段處理。


都發局表示,違建物屋主的行為違反建築法第25條不得擅自建造。根據台中市違章建築執行原則,只要屋頂超過三個單元或加蓋第二層可以先勒令停止使用,屋主如果拒不改善會優先排拆。


都發局指出,中華路這處頂樓加蓋是1995年的既存違建,這一類的建物依法可緩拆,都發局針對潛藏的公安危機,已著手研究修改相關辦法加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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