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由於供詞前後不一因此最後是以不起訴處分作結。
檢察官也說明,這比較偏向民事,應該以民事程序來解決這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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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原文如下:
寵物公園遛狗咬傷人挨告 飼主獲不起訴
2021-03-04 14:44 聯合報 / 記者陳俊智/新北即時報導
新北市三重寵物公園設有專區供小狗們奔跑活動,但去年10月發生狗咬狗衝突,其中一方飼主上前想將2隻狗分開,結果被對方的狗咬傷手,還為此提告過失傷害,不過由於前後供詞不一,全案最後不起訴處分。
被咬傷的飼主興訟表示,事情發生在去年10月18日下午,專區本來是為小型犬設置,但對方卻帶中大型犬進入,而且沒有用狗鍊或嘴套管束,任由其在專區自由活動,進而發生攻擊事件,明顯是對方飼主的過失。
案發後,被指控有過失的飼主堅辭否認,辯稱只有看到2隻狗在互咬,沒有看到狗攻擊人。
檢方調查,被咬傷的飼主起先表示傷勢是在分開雙方小狗時被對方的狗咬傷,但事後又改口稱傷勢不是對方的狗直接攻擊造成,前後指訴不一,所以未採信。全案由於加上現場沒有監視器畫面可供調查,報案人也沒目睹過程,又無其他證據,因此罪嫌不足不起訴處分。
另外,被咬傷的飼主也針對小狗被對方的狗咬傷一事提出指控,但檢方認為此部分屬於民事問題,應循民事求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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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記得先前曾經提過,民法有規定動物占有人責任嗎?
民法第190條有規定,動物損害他人由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喔!
不過如果動物占有人已經有坐相當程度的預防管教約束還是發生損害,是有可能免除責任的喔!
但實際上這個相當程度的標準還是要看提出的證據、動物的種類等來 #個案判斷,就是不好說的意思🙊
小編會建議如果飼養中大型寵物可以去專門的寵物訓練學校,或是就乾脆避開其他動物或人群,這是小編比較孬的為自己著想的做法囉!
民法詳細規定請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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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 第190條
◦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但依動物之種類及性質已為相當注意之管束,或縱為相當注意之管束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動物係由第三人或他動物之挑動,致加損害於他人者,其占有人對於該第三人或該他動物之占有人,有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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