飼養犬貓依法應絕育!


明天就是連假了,今天星期五,

與大家分享一個法律小知識作為這個禮拜的ending😉

飼養犬貓作為寵物依法應為寵物絕育💀

 規定於

   動物保護法第22條第3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第2

台灣流浪動物的問題一直存在,雖然有許多動保團體或是愛媽在協助救援流浪動物並為流浪動物進行結紮,但流浪動物的問題依舊存在。


而雖然動保法明確規定一般人不能販賣特定寵物(即貓狗),但坊間私自販售品種犬貓的狀況依舊層出不窮。


我們無法阻止不肖人士繁殖販售犬貓🥲

但可以用「#領養代替購買」,並為自己的寵物結紮喔!小編的貓94領養來的~口愛死了


當然,如果你想讓你的寵物生寶寶也是可以的,規定沒有那麼不人性,只要 #向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 #繁殖管理說明,就可以不用結紮!


但即便我們有這樣的規定,流浪動物還是~滿街

畢竟民眾飼養寵物不去打晶片就很難控管,

我們只能做好自身並向旁人宣導,量力而為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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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物保護法 第22

任何人不得販賣特定寵物。但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並依法領得營業證照之業者,得經營特定寵物之繁殖、買賣或寄養;許可期間,以三年為限。

前項特定寵物之種類、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具備之條件、設施、專任人員、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與換證、撤銷或廢止許可之條件、寵物繁殖作業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業者以外之特定寵物飼主應為寵物絕育,但飼主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並提出繁殖管理說明後得免絕育,如有繁殖需求亦應申報,並在寵物出生後依第十九條規定,植入晶片,辦理寵物登記。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要求前項申報飼主,提供特定寵物飼養現況及受轉讓飼主資料。

依第二項所定辦法施行前,已經營該特定寵物之繁殖場、買賣或寄養業者,應自辦法施行公告之日起二年內,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屆期未申請者,依第二十五條之一規定處理。


#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第2

適用本辦法之特定寵物種類為犬、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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