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調動勞工工作應符合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規定。

家樂福蠻常踢鐵板的耶~

切記,調職不是公司說調就調!

 

 

雇主調動勞工工作的原則為:

 不違反雙方簽訂的勞動契約,

 符合 #勞動基準法第10條之1 規定

  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

   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利之變更;

  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

  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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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認為:

本案家樂福只提出內部稽核部門之組織圖,難以證明原工作單位有縮編員工的必要,不符前述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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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原文如下:


被迫調到350公里遠的台北 月薪7萬處長告家樂福贏了

2021-02-20 12:56 聯合報 / 記者林孟潔/台北即時報導


在家樂福工作超過20年、月薪逾7萬元的劉姓女子,指控家樂福未事前商量即把她從高雄調至台北總公司工作,導致她生活驟變、開銷劇增,提告要求公司補貼交通、生活費損失,並確認雙方勞務給付地應在高雄市,台北地方法院判她勝訴,除確認勞務給付地在高雄市外,家樂福應給付29萬餘元,並按月給付1萬餘元補貼費用,可上訴。


劉女提告主張,她1997年開始在家樂福工作至今,調職前是財務內部稽核處長,期間工作調動均在嘉義、台南、高雄等南部,她也在高雄置產、照顧母親;未料,家樂福前年未事先找她商量協議,直接寄電子郵件通知她從高雄調至台北總公司任職。


她指出,她向公司申訴未果,也向高雄市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不成立,只好迫於無奈到總公司報到任職,導致他開銷劇增,包括生活、交通費等,認為公司調職命令違法,提告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勞務給付地在高雄,並要求家樂福賠償她交通、租屋、生活開銷等損失,每月19千餘元。


家樂福抗辯,劉女所屬的部門2018年起因應總公司全球政策調整,而有縮編員工的必要,為保障劉女的工作權,才把劉女調任台北總公司服務,也提供1個月薪資的搬遷補助,認為調職命令合法。


法官認為,雖家樂福只提出一張內部組織圖,難以認定高雄辦公室有縮編員工的必要,且高雄、台北距離甚遠,公司本應提供必要協助,包括通勤成本、住宿、生活津貼、安家費等,但家樂福卻只提供一次性搬家津貼,補助顯然不足,也沒有考量勞工和家庭的生活利益,認定調職命令無效,勞務給付地應回復至高雄市。


判決指出,根據主計處的統計,台北、高雄每人每月消費支出差距8000餘元,加上劉女每月返家2次省親的交通費,符合人之常情。然而,自劉女調職後至今年1月,共20個月,家樂福應給付劉女29萬餘元,並自今年2月起至回復勞務給付地為高雄市為止,按月給付劉女147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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