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收到員工申訴職場性騷擾時,不論是口頭或書面申訴均需積極處理,並作成書面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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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勞工處表示,作為雇主,只要收到同仁在職場上有被性騷的申訴,#不論口頭或書面統統都要積極處理且作成書面記錄。

否則一旦被查獲雇主有「知悉性騷擾情形卻沒有採取 #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時,就有違反性平法之虞,面臨10萬到50萬元不等的罰鍰,以及公司和負責人名字要被公布的難堪處境。

勞工處表示,這家製藥廠接受調查時強調申訴人只用口頭、沒有用書面申訴,這是推卸責任的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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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私帶手機進入工廠蒐證,縣府認定是因申訴無果、求助無門之故,業者對其作出號稱違反內規的小過處分屬於性平法第36條所指的「不利處分」。

新聞連結https://reurl.cc/AgqvkZ

新聞原文如下:

獨家》扯!製藥廠疑漠視主管長期性騷 受害女員工反遭記過

2021/01/08 06:51

〔記者黃美珠/竹縣報導〕本報去年11月初獨家披露國內某老字號GMP藥廠,被控涉嫌漠視女同仁疑似遭直屬魏姓股長長期性騷擾案,新竹縣政府勞工處調查屬實,依違反性別平等工作法裁罰藥廠20萬,並將公布藥廠和負責人名稱,卻再發現業者竟對因申訴性騷無果而私帶手機入廠蒐證的同仁T女記小過懲處。勞工處已發文要求藥廠撤銷,否則將再依同法另外開罰。

這家製藥廠詹姓副總經理說,性騷事件疑點重重且已進入司法程序,他們期待司法還原真相,不論性騷真假,時任股長的魏姓同事已先被記一大過調離原工作區域,以保護2名申訴人。

至於申訴人T女私帶手機進廠違反公司內規,所以他們不會撤銷小過處分。何況當初受理TS女口頭申訴的課長聲稱,他當下也曾口頭詢問她們是否願被「改派」其他區工作,但被拒。因此在司法結果出爐前,基於保護公司商譽,他們不排除對縣府的懲處進行訴願。

縣府勞工處表示,本案對很多企業主是個借鏡,因為作為雇主,只要收到同仁在職場上有被性騷的申訴,不論口頭或書面統統都要積極處理且作成書面記錄。

否則一旦被查獲雇主有「知悉性騷擾情形卻沒有採取立即有效的糾正及補救措施」時,就有違反性平法之虞,面臨10萬到50萬元不等的罰鍰,以及公司和負責人名字要被公布的難堪處境。

勞工處表示,這家製藥廠接受調查時強調申訴人只用口頭、沒有用書面申訴,這是推卸責任的說法。

該處經受理當事人申訴、派員進廠調查、召開新竹縣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開會,決議認定藥廠確實違反了性平法的第13條第2項等,所以罰新台幣20萬元,並將依法公布公司和負責人名稱,以殺雞儆猴。

原則上業者享有30天內的訴願權,否則本月底以前必須繳清罰款,縣府排定下個月將公布藥廠及其負責人名稱。

至於T女私帶手機進入工廠蒐證,縣府認定她是因申訴無果、求助無門之故,業者前述的處分屬於性平法第36條所指的「不利處分」,如果不撤銷,勞工處還會再依同法第38條繼續對業者開罰,直到業者改善為止。

本案是去年11月初前述藥廠時任46歲魏姓股長被控,7年來涉嫌藉勢,上班時對所屬謝、曾2女性騷擾甚至猥褻。被害人ST女說,魏男先用淫言穢語、講述夫妻房事等羞辱她們,還替2人標價喊謝5003003P。她們4度向主管申訴都被以「沒有證據」打發,魏男色膽因此養肥,開始襲胸、拍臀、撈下體等,上月中在作業區甚至脫褲、溜鳥意圖猥褻謝女,荒誕行徑被曾女緊急取出「偷渡」進廠的手機拍下,才握得證據報案提告。

什麼是性平法的立即有效之糾正補救措施?

根據內政部台內防字第0970107500號涵釋(https://reurl.cc/L03Oex)第五點指出:

因係 #不確定法律概念,尚待累積具體經驗、類型化案件以進一步落實該概念之價值。本法施行細則第4條已明示「保護被害人權益及隱私」、「對所屬場域空間安全之維護或改善」、及「其他防治及改善措施」等應行注意事項;另本部編印「性騷擾防治法 QA」亦提示如「保護被害人之安全」、「協助處理被害人申訴事宜及蒐集證據」、「記錄事實發生經過」、「必要時得報警至現場處理」、「檢討所屬場域空間安全,如照明設備、視線死角等」皆係參考原則。

不確定法律概念?

指法規範中構成要件之法律用語,因具有一般性、普遍性、抽象性或多義性而不夠明確,導致產生解釋上的疑義,此種不明確的法律用語,即屬「不確定法律概念」。

含有不確定法律概念的法規範,在使用時要先將該不確定的概念經過解釋,並予以具體化以便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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