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改臉書密碼 → #刑法 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亂改臉書密碼 → #刑法 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本案判處判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15,000元。

順帶一提,這條規定是 #結果犯

就是說,你做了法條規定的行為(構成要件行為),而這行為也達到了法規預定的結果

成~罪~囉~

 

新聞連結https://reurl.cc/N6Vn06

新聞原文如下:

王文洋兒臉書帳號被盜 學弟判拘15日確定

2020-12-22 10:47 聯合報 /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與前女友呂安妮的兒子王銓勵,控告在台北美國學校念書的學弟郭世楷偷改臉書密碼,郭被訴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一審判拘役15日;郭上訴,今天被駁回,台北地院判郭判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15000元,本案確定。

 

王銓勵是王文洋、呂安妮的非婚生子,王文洋3年前安排王銓勵赴倫敦帝國學院就學,但王銓勵沒有報到,王文洋因為聯絡不到兒子,控告呂安妮妨害自由,之後撤告。

 

王銓勵與郭世楷在美國學校念書時,交情友好,台北地檢署指控,20179月起,郭開始連絡不上王,20191月涉嫌更改王的臉書、電子郵件密碼,王銓勵提告,郭被訴。

 

郭世楷曾告訴法官,想要幫王銓勵爭取完全的自由,卻讓自己陷入危機;法院曾安排調解,但王銓勵方面表示,郭占用帳號1年半,還幫王加別人為臉友,嚴重侵犯隱私權,要求償千萬,民事求償案現由民事法庭審理中。

 

——————————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00年台上字第52

 (#破壞電磁紀錄罪屬結果犯)

刑法第359條所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即破壞電磁紀錄罪屬結果犯,必須該行為已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始構成本罪。

否則,縱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行為,倘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者,因該罪無處罰未遂犯明文,自不成立該罪。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法律新聞 #王文洋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𝗙𝗕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https://lin.ee/EjL45s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