亂改臉書密碼 → #刑法 第359條 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
本案判處判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1萬5,000元。
順帶一提,這條規定是 #結果犯
就是說,你做了法條規定的行為(構成要件行為),而這行為也達到了法規預定的結果
成~罪~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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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原文如下:
王文洋兒臉書帳號被盜 學弟判拘15日確定
2020-12-22 10:47 聯合報 / 記者王聖藜/台北即時報導
宏仁集團總裁王文洋與前女友呂安妮的兒子王銓勵,控告在台北美國學校念書的學弟郭世楷偷改臉書密碼,郭被訴無故變更他人電磁紀錄罪,一審判拘役15日;郭上訴,今天被駁回,台北地院判郭判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1萬5000元,本案確定。
王銓勵是王文洋、呂安妮的非婚生子,王文洋3年前安排王銓勵赴倫敦帝國學院就學,但王銓勵沒有報到,王文洋因為聯絡不到兒子,控告呂安妮妨害自由,之後撤告。
王銓勵與郭世楷在美國學校念書時,交情友好,台北地檢署指控,2017年9月起,郭開始連絡不上王,2019年1月涉嫌更改王的臉書、電子郵件密碼,王銓勵提告,郭被訴。
郭世楷曾告訴法官,想要幫王銓勵爭取完全的自由,卻讓自己陷入危機;法院曾安排調解,但王銓勵方面表示,郭占用帳號1年半,還幫王加別人為臉友,嚴重侵犯隱私權,要求償千萬,民事求償案現由民事法庭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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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例100年台上字第52號
(#破壞電磁紀錄罪屬結果犯)
刑法第359條所規定「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罪,即破壞電磁紀錄罪屬結果犯,必須該行為已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始構成本罪。
否則,縱有無故取得、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行為,倘未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結果者,因該罪無處罰未遂犯明文,自不成立該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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