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科影后 #柯佳嬿 與 非常網路公司「#VeryBuy #非常勸敗」購物網站的民事訴訟,佳嬿向法院聲請禁止非常網路公司閱覽、複印與抄錄,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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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原文如下:
打官司憂代言費曝光 法院准柯佳嬿禁對方閱覽
2020/10/04
03:00【丁牧群/台北報導】
剛二度奪下金鐘獎視后殊榮的藝人柯佳嬿,今年2月遭一家購物網站擅用肖像代言賣飾品,柯佳嬿為此提出過去代言酬勞等資料作為求償依據,向對方求償150萬元,但法院審理期間她為避免代言酬勞曝光,又向法院聲請禁止對方閱覽、複印與抄錄,台北地院認為藝人酬勞屬業務祕密,且柯女與合作企業間有簽保密條款,因此裁准柯女聲請。
柯佳嬿2016年以偶像劇《必娶女人》蔡環真一角,榮獲第51屆電視金鐘獎戲劇節目女主角獎;今年又以穿越劇《想見你》分飾黃雨萱、陳韻如2個角色,再度拿下第55屆金鐘獎戲劇節目女主角獎。
今年2月柯佳嬿發現非常網路公司「VeryBuy非常勸敗」購物網站,未經同意使用她的照片行銷飾品,以肖像權遭侵害為由,提告要求該公司及董事長楊怡婷連帶賠償150萬元,並移除她的肖像;律師還提出柯佳嬿過去的代言合約書、合作備忘錄與損害金額計算表等資料,欲證明150萬元是合理的求償金額。
但今年8月間,柯佳嬿緊急向北院提出聲請,主張她與合作企業、經紀公司都有簽署保密協定,她為企業代言的報酬金額、和經紀公司拆帳的比例均屬業務祕密,要求法院禁止非常網路公司閱覽、複印或抄錄這些資料。
合議庭指出,若將藝人報酬金額公諸於世難免造成定錨效應,讓其他企業尋求代言時不願輕易給付更高報酬,進而使藝人及經紀公司議價空間受限,藝人報酬金額的資訊,確實屬於藝人的業務祕密應予保護;考量柯女的律師已遮掩相關業務祕密事項另製作損害金額計算表,非常網路公司可依此作為訴訟答辯依據,不影響訴訟公平性,因此裁准柯佳嬿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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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242條
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
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前二項之聲請,有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不予准許或限制前二項之行為。
前項不予准許或限制裁定之原因消滅者,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撤銷或變更該裁定。
前二項裁定得為抗告。
於抗告中,第一項、第二項之聲請不予准許;其已准許之處分及前項撤銷或變更之裁定,應停止執行。
當事人、訴訟代理人、參加人及其他經許可之第三人之閱卷規則,由司法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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