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現在口罩解禁,但許多民眾憂心凜冬將至(winter
is coming)
紛紛趁現在囤一波口罩,以免冬天疫情爆發沒口罩戴,畢竟冬天就是感冒的季節嘛~
不過行政院在今年1/31就已經公告 #一般醫用口罩 及 #外科手術口罩 為
#中華民國刑法 第251條第1項第3款的生活必需用品,
就是說如果你不是要自己用,而是想囤貨爆賣一波,可能會有刑事責任!
大家買自己用的份就好,不要貪這種不肖時機財阿~
另外現在市面上有許多大大小小的口罩,有的來路不明卻說是醫療級口罩,
先別管他到底是不是醫療級,
醫用口罩可是醫療器材,如果不是藥商是不能販售的!
依照藥事法第92條可能會被罰三萬元~二百萬元的罰鍰。
再次強調,別貪不肖時機財~#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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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沒有被抓到又是另一回事惹(威 #三觀不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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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51條第1項
意圖抬高交易價格,囤積下列物品之一,無正當理由不應市銷售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糧食、農產品或其他民生必需之飲食物品。
二、種苗、肥料、原料或其他農業、工業必需之物品。
三、前二款以外,經行政院公告之生活必需用品。
#藥事法第14條
本法所稱藥商,係指左列各款規定之業者:
一、藥品或醫療器材販賣業者。
二、藥品或醫療器材製造業者。
#藥事法第27條第1項
凡申請為藥商者,應申請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繳納執照費,領得許可執照後,方准營業;其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時,應辦理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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