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寵物的協議書有效嗎?不照做會有事嗎?


最近小浣熊被虐的事件大家知道嗎?可憐的小浣熊_

想到前陣子朋友也想要領養一隻貓的時候有問我領養協議書真的有效嗎?
就讓我來告訴你吧~
協議書基本上就是 #民事 #私人契約,大家也知道我們台灣是走私法自治的路線(大家有知道嗎?),就是非公共事務、屬於私領域的法律關係讓大家自由發揮,除非違反一些大規定例如公序良俗之類的,就可能會沒效。
因此認養人跟送養的愛媽簽定關於認養寵物的協議書,基本上內容不誇張都是有效的喔!在這邊無法明確說協議書有沒有效,因為要看實際約定內容才能準確判斷。
不過通常愛媽也不會太刁難人啦,像我本身就是愛媽有跟我說要簽,而我為了命中注定的貓貓一切都ok,結紮ok,定期傳照片ok,木屑砂ok,無榖飼料ok(後來才發現無榖比較貴),但是都~o~k~
後來愛媽也沒要求我簽,可能因為我看起來很值得信任(挺),不過該做的事我都有做喔,話說到這,我要快去傳一張貓貓近照給愛媽!

回到主話題,雖然都說認養協議書是防君子不防小人,不過在司法實務上確實有就認養協議書訴訟過喔(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簡上字第314號民事判決),讓我們接著看下去吧!
(經大家反應放上原判決字太多不好閱讀,以後想看原判決自己去 #司法院 #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查喔!)

事情是怎麼發生的…?
認養人文文跟愛媽智英認養貓咪跳跳虎,並簽立了認養協議書,協議書中約定要以人道的方式對待跳跳虎,什麼情況算是虐待,如果違約要付多少違約金等等。
結果有一天文文打電話給智英說,跳跳虎死了,智英就把跳跳虎送到動物醫院驗屍,發現跳跳虎的胃、氣管、口鼻、耳朵跟眼瞼都有大量水晶砂,眼睛充血壓傷,鼻孔也出血,左大腿嚴重骨折等等,而且死亡的主因是窒息,看起來就是被虐待!
智英就計算了驗屍跟跳跳虎遺體後續處理流程所花費的費用加上違約金,叫文文付錢!
文文當然是否認虐待貓咪阿,文文說,沒有驗屍是我不對,違約金3萬元我OK,但其他我不承認喔!

判決結果…?
1.      原審:文文應付智英新台幣8萬元。
2.      二審:兩造主張都駁回,文文就是賠智英新台幣8萬元。

法院怎麼說
(一)   智英有提出動物醫院診斷證明、解剖報告、緩起訴處分書等作為證據,證明文文有虐待跳跳虎的事實,文文雖然說沒有虐待,而且同居人或親友都有可能接觸跳跳虎,不能用那些證據就說是我!
(二)   但是法院說:你身為跳跳虎的主人,理論上要瞭解跳跳虎的所有狀況,如果跳跳虎被其他人虐待,你應該也會馬上發現並且處理,不然就可以算是你虐貓,但你沒辦法提出到底是誰虐待你的貓,而且檢察官說你認罪而緩起訴你也沒意見。你確實違反認養協議書的約定,並且造成跳跳虎死亡,應該要給付8萬元的違約金給愛媽智英。
簡單來說就是,文文不要再狡辯了,乖乖繳錢吧!
(三)   另外,就認養協議書來看,除了給付違約金外,並沒有約定其他損害賠償責任,因此根據民法第250條第2項,認養協議書16條約定應該是「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因此愛媽智英不能再向文文請求其他損害賠償。
(四)   就算認養協議書的第16條是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而不是損害賠償總額的預定,愛媽智英處理跳跳虎遺體所花的錢,是本件訴訟之前所產生的費用,既沒有約定,也不能算在第18條的費用中,因為第18條是約定因為本件訴訟所產生的損害跟費用,因此不能向文文請求處理遺體相關的費用。
這個判決很簡單,只是想跟大家說,不要覺得隨便簽的協議書沒有效力,我們是民主自由的地方阿,私法上的契約不過份大多有效囉,雖然看起來好像是隨便簽的,但隨便簽也會有效!
比起協議書的效力,更想呼籲大家愛護寵物阿_

🔹相關法規看這裡🔹
#民法第71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72
法律行為,有背於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無效。
#民法第73
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250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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