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罹患AIDS與人性交恐觸法】
最近看到一則新聞,內容是
一名男子明知自己確診#AIDS(#愛滋病),卻隱瞞病情與他人發生危險性行為,違反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法院審酌雙方為合意性交,且被害人未被傳染並請求從輕量刑,判刑1年5月有期徒刑。
大家知道有「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這個法規嗎~不知道沒關係,小編下面附給你!
然後小編只想說,希望對方切記潛伏期,慎重小心阿~
#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
第21條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或有共用針具、稀釋液或容器等之施打行為,致傳染於人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明知自己為感染者,而供血或以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提供移植或他人使用,致傳染於人者,亦同。但第十一條第二項但書所定情形,不罰。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危險性行為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世界衛生組織相關規定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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