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 弼九可以不要有爸爸嗎?#非婚生子女的認領。


我生下來就沒爸爸,也不想要叫你爸爸。

最近在熱追韓國on檔韓劇《山茶花開時》,除了龍植真的是世間難得的傻氣好男人讓人不得不愛以外,也順便思考了一下有關私生子這件事!

以下內容可能有劇雷,大家自己斟酌閱讀蛤~

 

首先先來介紹一下《山茶花開時》這部韓劇,命運多舛的女主角 #冬柏(#동백)是由我們的絕無失手時尚一姐孔布利 #孔曉振(#공효진)飾演。


男主角 #黃龍植(#용식,正名 #勇識)則是由演員界的劉大神、處處有美談的 #姜河那(#강하늘)擔綱。



孔布利在劇中飾演一位搬到鄉下開酒館的未婚媽媽,即使那間酒館只是賣普通的下酒菜和酒,但是在作風保守的韓國鄉下,以未婚媽媽的身份長的還漂亮,讓她飽受謠言之苦。



在看到這裡的時候,我不禁想想到底什麼是霸凌,異樣的眼光、莫名的標籤還有不實的謠言,是不是都是一種霸凌呢?但是刻苦的冬柏一心一意只為她的孩子 #姜弼九,她忍,她~都~忍,謠言什麼都沒關係,只要她的孩子能夠快樂平安長大就好。



好在我們傻裡傻氣但正義感十足的男主角龍植不投直球投鉛球,我喜歡妳誰都攔不了,妳忍氣吞聲我就幫妳出氣,妳假裝堅強我就假裝黏人讓妳不害怕(已融化),弼九被有勢力的人欺負?沒關係,我就是不要臉的自稱是他爸!妳的孩子由我來守護!(融化again,已是一灘水)



講到這邊,進入想探討的議題,冬柏是未婚媽媽,她的兒子弼九是父不詳,就是不好聽的俗稱私生子,而我比較喜歡用台灣的法律用語 #非婚生子女。私生子這個稱呼總是讓我感覺特別歧視,希望能夠隨著時代消失。

冬柏愛弼九,弼九當然也愛冬柏,他們相依為命,對只有8歲的弼九而言,保護媽媽是他的世界裡最重要的事,讓媽媽暗自落淚那個他沒見過面的爸爸討厭,來到酒館裡對媽媽不禮貌的叔叔討厭,喜歡媽媽的叔叔們也都討厭,因為在他的世界裡,他認為那些人終究會和素未蒙面的爸爸一樣離開,讓媽媽落淚(天哪這孩子有多可愛)。

 

在以未婚媽媽為主角的戲劇,理所當然地,生父會發現他居然有個孩子,然後想著照顧孩子或是把孩子帶走,沒錯,這就是戲劇的真諦,狗血!冬柏不願意,卻會被現實打擊。


雖然不清楚韓國的法律是怎麼規定,但是我們可以瞭解台灣的法律如何規定,在這個作風日趨開放的現代社會,有許多女性講求獨立自主,只想要孩子,你只是提供了一個很會游泳的精子而已,我的孩子我自己養!少在那邊想分一杯羹!

但是如果生父今天說,這是我精子的產物我也想要冠名呢?

 

這時候生父可能怎麼做

首先,如果生父確定那個孩子就是源自於他的精子,這時候他可能會認領孩子。

 

咦,什麼是認領

「認領」是指生父承認其與非婚生子女有父子或父女關係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你們有看到重點嗎?生!父!承!認!(不承認的話媽媽也可以提認領之訴,但那是後話,現在是媽媽不想跟生父有瓜葛的情況。)

也就是說你是生父才有認領這件事,認領是生父的事,所以龍植沒有辦法認領弼九~

 

再來我們來看看,就算冬柏不想跟生父扯上關係,但媽媽有辦法阻止生父認領弼九嗎?

答案是NO!沒有辦法。

因為認領在民法上屬於#單獨行為不須得到生母的同意,法務部871222日法律字第044798號函就指出,「認領乃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為其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依我國實務及學者通說見解,其屬生父之「單獨行為」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同意。」

除了媽媽拒絕沒有用以外,孩子本身的意願也與認領無關,甚至不需要證據!

 

看來是否覺得莫名其妙?那如果他不是小孩真正的爸爸勒??

民法第1066條有就認領之否認作出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但根據通說見解,認領這件事是採「客觀主義說」,只限於「客觀上沒有血緣關係」的認領才能做出否認。(這時候就可以提出否認之訴!)

簡單說,客觀真實的血緣關係比個人的主觀意志還重要!畢竟在即使現代科技發達,沒有那個精子單憑媽媽一人還是生不出孩子的,雙方都有貢獻差別只在於多少。因此,民法第1070條也規定,除非可以證明不是生父,不然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就算生父是因為被騙或被強迫而去做出認領行為,也是不能撤銷的。

 

所以說,不管冬柏與弼九有多不想跟生父扯上關係覺得他真的很煩,那也無法抗拒血濃於水的事實阿~而這也是男主角龍植必須通過的那一關QQ,不過這是目前的法律規定,法律是會被人、風土民情或科技等影響的,也許未來開放到不行之後這些規定會有變化也不一定,但目前就是這樣囉!

 

但是,如果生父沒有那麼聰明去認領弼九,或是他不想認領只想照顧他,而冬柏弼九又不想和生父扯上關係,這時候就會建議冬柏母子強力拒絕一切金援,因為在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撫育也視為認領,而且根據法院實務的見解,撫育費用可以預付。

只能說,堅決的態度很重要阿~像冬柏這樣唯唯諾諾不好好拒絕,只會徒增困擾。

 

此外,認領歸認領,就是非婚生子女變成婚生子女,從父不詳變成父親欄上寫著生父的名字,和認養是不一樣的喔!而且,其實,並沒有「認養」這個法律用語。雖然這樣會變成冬柏和姜鐘烈有共同監護權,但實際上究竟該由冬柏單獨、生父單獨、還是雙方一起扶養監護弼九是可以協議或是爭執的,簡單來說,不要以為認領後生父就可以愛怎樣就怎樣,這還有得爭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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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民法第1065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民法第1066

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

 

#民法第1067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民法第 1070

生父認領非婚生子女後,不得撤銷其認領。但有事實足認其非生父者,不在此限。

 

#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1167號民事判例

裁判要旨: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為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五條第一項所明定。至撫育費用亦並非不得豫付,倘依據卷附被上訴人之親筆信函,足以認定被上訴人早已有豫付上訴人出生後撫育費用之事,則依上說明,自非不可視為認領。

 

#法務部1080925日法律字第10803514440

要旨:法務部就有關未成年人經生父認領後,其監護人及親權行使等相關事項涉及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等相關規定之說明。

主旨:有關未成年人蔡○婷經生父認領後,其監護人之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四,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10875日台內戶字第 1080124136 號函。

二、按民法第1091條規定:「未成年人無父母,或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應置監護人。……」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監護權係親權之延長,以保護未成年人之身體與財產,於未成年人無父母,或雖有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其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時,始應設置監護人(本部100614日法律字第1000011645號函參照)。關於非婚生未成年子女,原依民法第1094條定有法定監護人者,如嗣經其生父認領,且其生父並無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情形,因其生父得以行使親權,原來法定監護人職務自已失其存在之依據,而無設置之必要,監護關係自然終止(陳惠馨著,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爭議問題,收錄於民法親屬繼承爭議問題研究,899月,第22頁至第23頁;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著,親屬法,999月,第490頁;林秀雄著,親屬法講義,10172版,第361頁至第362頁;陳棋炎、黃宗樂、郭振恭著,民法親屬新論,1069月修訂13版,第474頁),不生法定代理人與法定監護人就該未成年人權利義務行使負擔意思不一致之問題。

三、次按民法第1065條第1項前段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第1066條規定:「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對於生父之認領,得否認之。」認領係生父對真實血統連絡之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故認領人與被認領人須有血統關係存在為前提,否則其認領為無效(本部108723日法律字第10803509790號函參照)。又認領為不要式行為,極易為之,且係單獨行為,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之承諾,故民法第1066條為期認領之真實,特以明文賦予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以否認權(本部10131日法律字第法律字第10000040370號函),此一否認權係形成權,其行使僅得由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為之,其他利害關係人則無此權利,惟仍得以該認領違反真實狀態為由,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以除去其不實之親子關係(司法院秘書長891128日(89)秘台廳民一字第22270號函參照)。是以,未成年人之法定監護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並無法代替非婚子女或取代生母為民法第1066條所定否認認領之意思表示。

四、末按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第 40 條規定:「行政機關基於調查事實及證據之必要,得要求當事人或第三人提供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又同法第43條規定:「行政機關為處分或其他行政行為,應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據之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之真偽,並將其決定及理由告知當事人。」該法對於行政機關依職權或依申請作成行政決定前之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係採職權調查主義,故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至於本件當事人陳○○君前於105年間認領未成年人蔡○婷,其間是否確有真實血統關係,而符合認領之要件?陳○○君向戶政機關申請註記為蔡○婷之法定代理人,其所應提憑之相關文件為何,以及該個案是否仍有請法定監護人表示意見之必要?因涉貴管戶籍登記實務及個案認定事項,仍請貴部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及第40條規定,本於職權卓處。

 

#法務部1050630日法律字第10503510510

要旨:認領,係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未成年人無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得為認領之行為,其向戶政機關申辦認領登記時,自無庸檢具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

主旨:所詢未成年之認領人為認領登記,是否應取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部105520日台內戶字第1050414691號函。

二、按認領,係生父對於非婚生子女承認其為父而領為自己子女之行為,認領為生父之單獨行為,認領須由生父本人為之,他人不得代理,且不得干涉之,無須得非婚生子女或生母之同意,自亦無須他人為該認領之同意;認領人只要事實上有意思能力即可,不必有行為能力,故未成年人無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即得為認領之行為(本部92728日法律字第0920029330號函、100331日法律字第1000006994號函、戴炎輝、戴東雄、戴瑀如合著,親屬法,2012年修訂版,頁347參照)。未成年人之身分行為,依法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者(例如民法第981條規定),於該未成年人申請相關戶籍登記時,戶政機關應查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對於未持憑法定代理人同意書之情形,應否准其申請(本部97917日法律字第0970033379號函參照)。未成年人為認領既無須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於其向戶政機關申辦認領登記時,自無庸檢具法定代理人同意之證明文件。至於來函所詢本部89127日法律決字第044238號函及9037日(90)法律決字第003497號函適用疑義乙節,本部92728日前揭函說明二業已敘明,上開2件函釋非屬對於未成年人認領子女所為之解釋,至於本部9037日前揭函與上開說明意旨不符部分,應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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