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專輯不代表你可以在外面放給大家聽!


坐在一間漂亮的咖啡廳,聞著咖啡香,背景是有點Chill的音樂,在這種環境下讀書或是工作,帶著筆電咑咑咑的打字,順便還能吃個蛋糕甜點,這樣應該已經是很多人羨慕的美好的一天吧?有關音樂個人喜歡部落格「音樂是世界上最美好的事」與粉絲專頁「我他媽好想活在60年代當嬉皮」、「日日春放送局 하루하루방송국」(趁機偷渡喜歡的)。
許多研究顯示,音樂可以影響情緒,而我們也可以透過音樂來讓自己更加專注,在餐廳或咖啡廳時,背景音樂則可以免除尷尬的氣氛,但是大家知道嗎?即使你是透過付費或是免費的平台(例如KKBOXYouTube)來播放音樂給大家聽,也是有很高的機率已經違法囉!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呢?


這邊首先就要和大家提到音樂公播權及公演權:
「公播權」就是公開播送的權利,是以「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透過有線或無線廣播、電視等方式將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的權利。由原播送人以外的人,將前述廣播、電視所播送的聲音或影像內容透過接收器接收後,加以轉播而向公眾傳達,也屬於公開播送。
「公演權」則是公開演出的權利,除了指用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等方式在公開場合向現場觀眾傳達著作內容的權利,還包括在公開場合打開音響播放CD或廣播上的音樂,或打開收音機或電視機播出廣播電台或電視台所播出的音樂,讓公眾可以收聽,也屬於公開演出。此為著作權人專有的權利!

音樂創作是一種著作,包括曲譜、歌詞等,就像畫作、照片、文章創作一樣,都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而且創作者在完成創作之後,不需要另外登記,著作權就天生是創作者的。但演唱者演唱詞曲內容,由唱片公司錄製成錄音帶、CDMP3等,則為錄音著作而非音樂著作。

而著作權又分為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前面提到的音樂公播權及公演權就屬於著作財產權的一種。
雖然目前消費者普遍都已經建立「使用者付費」的觀念,但在使用音樂著作的時候卻比較沒有這種觀念,大家有思考過這件事嗎?在影片加上音樂的時候要不要取得授權呢?又要怎麼取得怎麼付費呢?買CD後我就可以在公共場所大聲播放給大家聽嗎?
相信有很多人都認為購買了CD後,因為已經有付費,在哪裡聽給誰聽都可以,但是不要忘記前面提到過,播放CD給公眾聽屬於公演權的範疇,因此應該要取得公演權的授權,才能公開播放,如果沒有取得授權,實際上你已經侵害音樂著作人的公開演出權了!
雖然你花錢購買了實體CD,但這是取得那張CD本身的所有權,你可以帶走那張CD,但這跟你能不能夠公開演出是兩個馬子的事。如果你想在營業場所播放CD給客人聽,就必須先取得授權。

另外一種常見的播放方式,是利用網路在營業場所內播放他人上傳的音樂,這時候就要看你是否有利用擴音設備來判斷是否侵權。舉例來說,如果你用手機上YouTube聽歌,只是依靠著手機本身來播放,這樣是接收非利用音樂或錄音著作,因此並沒有侵害著作權,不過一般來說營業場所這樣的聲量超級不夠,因此大多會另接喇叭等擴音設備來達到全場域播放的效果,透過外接設備播送就算是利用該音樂或錄音著作,這時候如果沒有取得授權就會出現問題囉! 這個部份和打開電視給客人看、打開廣播給客人聽是一樣的道理,在沒有另外加裝擴音設備或其他器材再擴大播送效果的情況下,你屬於單純接收廣播電台或電視台節目的收訊者,沒有利用著作的行為,就不必取得授權。

至於取得的方法呢?
目前台灣的音樂著作是由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集管團體)來管理,如果需要公開演出音樂著作,應向MÜS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或ACMA(社團法人亞太音樂集體管理協會)洽詢,至於在公開播送音樂,則還可能涉及錄音著作的利用,因此另需向ARCO(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權人協會)或RPAT(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洽詢。

另外,大家不要認為沒有取得授權也沒有關係不會被發現,其實這些都有負責人會實地訪查喔!負責人實地訪查時會紀錄這個場域是否有播放音樂、是輕音樂還是有歌詞的音樂、場域名稱等,爾後核對相關資料確認是否有取得授權,如果沒有就會收到侵權的函文囉!就算你已經向中華電信申購合法授權的放心播(非業配),但放心播是有分基本版與專業版兩種方案,區別很簡單,是輕音樂及流行音樂,如果你申辦的是基本版,但卻偷播自己的流行音樂,還是會被發現,負責人會核對該場域是申請哪種方案以及放心播機器的型號等,一樣會收到侵權函文~
最後,想告訴大家,藝術雖然很難估價或定義,但絕不是免費,這些也是經過腦力激盪產生的著作,就像律師寫狀一樣,真心累!我們要魚幫水水幫魚,讓藝術家可以生活,創造出更多著作,讓世界多采多姿!
切記,免費是佛心,絕不是理所當然!

音樂著作集體管理團體管理資訊整合查詢:https://www.tipo.gov.tw/ct.asp?xItem=334083&CtNode=7563&mp=1

相關法規:
著作權法第3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著作: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創作。
二、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三、著作權:指因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
四、公眾:指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但家庭及其正常社交之多數人,不在此限。
五、重製:指以印刷、複印、錄音、錄影、攝影、筆錄或其他方法直接、間接、永久或暫時之重複製作。於劇本、音樂著作或其他類似著作演出或播送時予以錄音或錄影;或依建築設計圖或建築模型建造建築物者,亦屬之。
六、公開口述:指以言詞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七、公開播送:指基於公眾直接收聽或收視為目的,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著作內容。由原播送人以外之人,以有線電、無線電或其他器材之廣播系統傳送訊息之方法,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八、公開上映:指以單一或多數視聽機或其他傳送影像之方法於同一時間向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
九、公開演出:指以演技、舞蹈、歌唱、彈奏樂器或其他方法向現場之公眾傳達著作內容。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將原播送之聲音或影像向公眾傳達者,亦屬之。
十、公開傳輸: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十一、改作:指以翻譯、編曲、改寫、拍攝影片或其他方法就原著作另為創作。
十二、散布:指不問有償或無償,將著作之原件或重製物提供公眾交易或流通。
十三、公開展示:指向公眾展示著作內容。
十四、發行:指權利人散布能滿足公眾合理需要之重製物。
十五、公開發表:指權利人以發行、播送、上映、口述、演出、展示或其他方法向公眾公開提示著作內容。
十六、原件:指著作首次附著之物。
十七、權利管理電子資訊:指於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或於著作向公眾傳達時,所表示足以確認著作、著作名稱、著作人、著作財產權人或其授權之人及利用期間或條件之相關電子資訊;以數字、符號表示此類資訊者,亦屬之。
十八、防盜拷措施:指著作權人所採取有效禁止或限制他人擅自進入或利用著作之設備、器材、零件、技術或其他科技方法。
十九、網路服務提供者,指提供下列服務者:
(一)連線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以有線或無線方式,提供資訊傳輸、發送、接收,或於前開過程中之中介及短暫儲存之服務者。
(二)快速存取服務提供者:應使用者之要求傳輸資訊後,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將該資訊為中介及暫時儲存,以供其後要求傳輸該資訊之使用者加速進入該資訊之服務者。
(三)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透過所控制或營運之系統或網路,應使用者之要求提供資訊儲存之服務者。
(四)搜尋服務提供者:提供使用者有關網路資訊之索引、參考或連結之搜尋或連結之服務者。
前項第八款所定現場或現場以外一定場所,包含電影院、俱樂部、錄影帶或碟影片播映場所、旅館房間、供公眾使用之交通工具或其他供不特定人進出之場所。
著作權法第24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播送其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就其經重製或公開播送後之表演,再公開播送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著作權法第26
著作人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專有公開演出其語文、音樂或戲劇、舞蹈著作之權利。
表演人專有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其表演之權利。但將表演重製後或公開播送後再以擴音器或其他器材公開演出者,不在此限。
錄音著作經公開演出者,著作人得請求公開演出之人支付使用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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