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酒可以飽飽,但有些事情不能不知道!


喝酒已經是一種文化,不過適量就好,不然就算你厲害到可以分出不同牌子的燒酒又沒有女朋友,大家也只會記得你是酒鬼,還不會介紹自己的妹妹給你唷~
是飲料界屬一屬二的存在,據說是由儲物習慣而產生的。自然界有許多生物都有儲存糧食的習慣,以前酒就是因為儲存的糧食受天氣影響自然發酵而產生。

而酒到現在都還是人類的暢銷飲品,除了有醫療因素外(中世紀酒被認為是避免得到傳染病的方法,不過大家也知道,人體可以飲用的酒濃度通常是不夠高到消毒殺菌的~),它在部分宗教裡可是與神同行的媒介之一,最廣為人知的則是它的放鬆效果,這應該也是它活躍到現在的最大原因(?),喝一點可以放鬆很多點,有些人會變柔和,有些人會變好笑,因此也常常被當作催情劑使用(就u know,應該不必言傳吧),但是攝取過量的話,就很容易產生脫軌的行為。
在歐美地區的國家,喝酒是非常普遍的事,就像白開水一樣,還記得當年歐洲旅遊時除了午晚餐一定會被問要不要來杯酒外,最令我震驚的是Hungry Jack's的飲料不能換成奶昔但是可以換成啤酒,因為奶昔是甜點啤酒是飲料!你們知道我當下有多~震驚嗎?雖然出國確實常常維持在一個微醺的狀態,但我也不想早上10點第一餐就喝酒啊!!
不過當時我也深刻體會到酒精使身體充血發熱、溫暖身體的效果,在一個風雨交加的日子前往不知道是海還是河邊,冷到鼻子發紅的時候衝進餐廳點一杯熱巧克力加上蘭姆酒,馬上全身暖呼呼,但據說血管擴張反而會加速身體熱量的流失,酒不愧是貪得一時的飲品~
喝酒有多迷人?這從最近CHOYA新推出的產品可以想像,CHOYA可是推出過好幾次不含酒精的梅酒(What?),近期也為了2020東京奧運推出機能性喝不醉梅酒,雖然我本人不懂這個飲料到底是什麼意思,但無酒精卻又要保有酒的味道,應該可以認為是酒的味道真的很受歡迎吧!!
酒既然這麼受歡迎,為什麼大家要一直禁來禁去罰來罰去呢?這就要講到酒對人體的影響了。
The Lancet關於管制藥品其傷害性及成癮性的研究可以知道,酒精其實是比一些毒品還要高,傷害程度也比菸高一些(OK我們這邊先不提菸品管制的陰謀論),而酒精也被認為是致癌物質,如果乙醇在人體內會被氧化成乙醛,而乙醛則容易導致DNA的變異,對人體算是高毒性。不過也有不少報導指出適量飲酒是對人體有益的,比如說睡前喝一杯紅酒增加營養緩解疲勞,或是Tequila刺激胰島素產生可減肥(?),以及過量飲酒與滴酒不沾都可能增加失智症風險等。我們可以知道,其實是凡事都要適當的道理,這些也反映在我們對酒的規定裡。

先前提到酒有放鬆的效果,但是當我們喝太多時,酒精抑制太多大腦皮質的活動,導致神智不清,甚而麻痺或失去理智,因為這種狀況層出不窮,造成社會治安動盪,所以許多國家或地區的政府對酒採取了一些限制。
例如美國規定要21歲以上才能夠買酒或喝酒,如果是去美國玩,酒也只能帶0.95公升。在實施年齡限制這點個人認為美國做的比台灣好,在美國當地要買酒大部份都會被檢查ID,當然也有可能因為懶惰或你少年白他們就不檢查,只是機率比台灣低很多!
另外,有些國家或地區對酒的限制是源自於宗教因素,嚴格的國家或地區甚至會完全禁止酒的生產及進口。比如說蜜月聖地馬爾地夫就全國禁酒,雖然在每個度假小島上都可以買到酒或是喝酒(畢竟是度假勝地),但是不能攜帶酒入境,帶了會先被收起來,等你要出境的時後再還你,在首都自然是找不到酒。
台灣人的旅遊勝地泰國則是會在特殊的日子、時段或地區禁酒,今年3月份就因為國會大選而在大選前一天及當週週末晚上禁止喝酒呢~大家出國玩的時候記得要注意當地規定囉!(日本就可以喝喝喝)

過往酒的品質差異也是一大問題,在美國現在也有人在私釀酒,私釀酒的問題其實就和食物一樣,只是對人體造成的損害更大,除了好不好喝,製造的原料是否符合人體、過程是否衛生以及添加物都會對人體產生影響,假酒最為人所知的損害就是瞎眼,飲酒過量則是容易造成腦部受損。
可是酒就真的,還是很受歡迎阿,就是因為它受歡迎(過量又有害),所以才會被限制嘛!

在台灣如果你想賣酒,菸酒管理可是相當嚴格,原則上禁止私人產製酒,否則將會違反《菸酒管理法》第45條的規定,處新台幣5萬至100萬不等的罰鍰。
如果想要產製或是販售酒類,必須先向政府申請許可,經過重重關卡得到許可執照才行。
先前就有新聞報導,有不良企業製造近似威士忌及高粱的假酒販售,除了觸犯《菸酒管理法》外,也有可能涉及觸犯《食品衛生管理法》及《刑法》詐欺等,金甲喜嗯湯~
此外,要賣酒的時候也必須查核消費者是否已成年,這也是為什麼台灣目前還禁止郵購等以見不到面的方式賣酒的原因!但這規定的實施還是有待加強,畢竟我從小到大都沒被檢查過年紀,還是說,其實是因為老臉….

如果你沒有要賣酒,只想當買酒喝酒的消費者,按規定則是要滿18歲才能喝酒,主要是為了避免民眾太早接觸酒精飲料,造成觀念及價值觀的混淆,身心受到影響。
更重要的是,酒後不能駕車的規定!喝酒會使注意力降低,因此立法避免酒後駕駛,維護交通安全。
目前依照《道路安全交通規則》,汽、機車(同法定義汽車含機車)或自行車、電動自行車(即同法之慢車)駕駛人,如果飲酒或其他類似物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就違法囉,會按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處罰,慢車是處以6001,200元,機車是15千元到九萬元,汽車則是3萬元到12萬元,並且都可以當場吊扣駕照1~2年。
如果說你不僅酒後駕車,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5%以上,那就會有刑事責任,違反《刑法》185條之3的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並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而且因為刑法的醉態駕駛是公共危險罪,可沒有行政法的勸導值可以用,就是會被抓~
另外,不要以為你沒開車就沒事,如果你成年又搭喝酒的人的便車,會被罰600元到3,000元罰鍰!
台灣因為酒駕肇事頻傳,因此對酒駕的規定越來越嚴格,一般來說人體是否酒醉取決於血液中的酒精濃度,0.05~0.1%的時候是微醺,0.3%以上就是酒醉,0.7%以上貌似會死亡喔,雖然喝酒後的狀態還是取決於人體吸收代謝能力,不過台灣規定是微醺就不能駕車囉!而且相信大家都懂,喝醉的人都會大聲說「我沒醉~」
FYI,也有研究顯示禁酒地區產生酒駕意外的機率其實比沒禁酒的地區還高,立法限制或禁止到底有沒有效,就跟死刑一樣,見仁見智囉~

最後還要提醒大家,如果在路上遇到臨檢,你是駕駛而且拒絕接受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警察伯伯是可依法舉發(罰你錢),並將車輛移置保管的喔!

相關法規: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2
本法所稱兒童及少年,指未滿十八歲之人;所稱兒童,指未滿十二歲之人;所稱少年,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人。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第1
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檳榔。
菸酒管理法第30條第1
酒之販賣或轉讓,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或受讓者年齡等方式為之。
菸酒管理法第55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一、菸酒製造業者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二、菸酒進口業者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
三、酒之販賣或轉讓違反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
四、菸酒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五、酒販賣業者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
違反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情形,除處罰鍰外,並令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廢止其設立許可。
違反第一項第三款或第五款規定者,並按次處罰。
違反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者,由主管機關通知其限期回收或銷毀;屆期不遵行者,按次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第1項第1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一、汽車:指在道路上不依軌道或電力架線而以原動機行駛之車輛(包括機車)。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14條第2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駕車:二、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20
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駕駛或推拉車輛:
一、患有妨害作業之疾病。
二、身心狀況或體力不能對所駕車輛為正常之控制。
三、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1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0.03%以上。
慢車行駛於道路時,駕駛人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機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二萬元以下罰鍰,並均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至二年;附載未滿十二歲兒童或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至四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汽車駕駛人有前項應受吊扣情形時,駕駛營業大客車者,吊銷其駕駛執照;因而肇事且附載有未滿十二歲兒童之人者,按其吊扣駕駛執照期間加倍處分。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一項規定者,依其駕駛車輛分別依第一項所定罰鍰最高額處罰之,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九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機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十八萬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一、駕駛汽機車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第一項測試檢定之處所,不依指示停車接受稽查。
二、拒絕接受第一項測試之檢定。
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六日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汽機車駕駛人於五年內第二次違反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十六萬元罰鍰,第三次以上者按前次違反本項所處罰鍰金額加罰新臺幣十八萬元,並均應當場移置保管該汽機車、吊銷其駕駛執照及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如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
汽機車駕駛人肇事拒絕接受或肇事無法實施第一項測試之檢定者,應由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將其強制移由受委託醫療或檢驗機構對其實施血液或其他檢體之採樣及測試檢定。
汽機車所有人,明知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各款情形,而不予禁止駕駛者,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並吊扣該汽機車牌照三個月。
汽機車駕駛人,駕駛汽機車經測試檢定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年滿十八歲之同車乘客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但年滿七十歲、心智障礙或汽車運輸業之乘客,不在此限。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之情形,肇事致人重傷或死亡,得依行政罰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沒入該車輛。
汽機車駕駛人有第一項、第三項或第四項之情形,同時違反刑事法律者,經移置保管汽機車之領回,不受第八十五條之二第二項,應同時檢附繳納罰鍰收據之限制。
前項汽機車駕駛人,經裁判確定處以罰金低於第九十二條第四項所訂最低罰鍰基準規定者,應依本條例裁決繳納不足最低罰鍰之部分。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3條第2
慢車駕駛人,駕駛慢車經測試檢定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慢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前項測試之檢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四百元罰鍰。
電動自行車駕駛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罰鍰。
刑法第185-3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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