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一張嘴就沒事嗎?沒出手殺人的邪教教主曼森為什麼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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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昆汀(Quentin Tarantino)的第九部電影《從前,有個好萊塢》上映了,據說他拍十部之後就要從導演這位置上引退,但誰知道呢?

《從前,有個好萊塢》(Once Upon a Time In Hollywood除了星光熠熠有兩大男神李奧納多皮卡丘(Leonardo DiCaprio)和小布(Brad Pitt)雙男主和小丑女瑪格羅比(Margot Robbie)外,還因為劇情改編自1969年震驚美國的莎朗蒂(Sharon Tate)謀殺案。看電影前因為太怕我愚鈍的腦跟不上昆汀的才華,出發前認真研究了曼森,發現他就是位邪教教主,但更好奇的是,這些看來不切實際張狂的言論,為什麼能夠吸引到這些奮不顧身的教徒呢?

嬉皮hippie(aka花之子flower children)將花插在軍隊的槍口,顯示用和平代替爭戰

美國60年代是嬉皮文化盛行的時期,此時正值青春的年輕人多生於二戰結束前後的「嬰兒潮」,在此背景下發展出反傳統與體制的嬉皮文化,拋棄奢華、享受簡單與隨意是他們的生活態度。當年的嬉皮文化代表著反戰、反社會、重視精神層面與愛、崇尚自由與自我意識的和平主義,他們要改變體制創造出一個新世界(烏托邦),拋棄生產、目標導向的資本主義及官僚體制,用和平向戰爭的殘酷抗議。
而曼森(Charles Manson)就是利用這個文化思潮來吸收年輕人加入他所謂的「曼森家族」(The Manson Family)(aka邪教大本營),他鼓勵憤世嫉俗的年輕人做自己,不再受父母、家庭和社會的約束,並且給予心靈脆弱、沒有歸屬感的他們溫柔、愛與包容,成為他們的心靈支柱、他們的天,他們的神。不過家族成員也得對曼森完全忠誠、言聽計從,從偷竊到最後的殺人,都是如此。
圖為曼森本人,頭上那個納粹符號不瘋?是用刀刻的耶!

加上1968年非裔美國人民權運動領袖馬丁路德金恩博士(Martin Luther King, Jr.)遭到暗殺,讓曼森得以藉此將他的(邪教)理念發揚光大,曼森利用容易打動人心及傳播的音樂(Feat. LSD)(當時搖滾樂興盛),將披頭士(The Beatles)的Helter Skelter逕自解讀成種族主義的聖戰,在那個種族還不平等的年代,曼森將這首歌視為黑白種族戰爭的預示。
但不是阿他有問過披頭四他們這首歌是不是這樣嗎虧他還是大粉絲!
我想曼森就是用各種手段來對他的教徒們作思想控制,讓他們以為自己是自由的,在沒察覺的情況被控制著。現代的大家也要小心哪~
回到《從前,有個好萊塢》裡的莎朗蒂,歷史上她其實就是個超級倒楣鬼,曼森其實也不是要殺她,曼森要殺的是前一位租客,找不到人後就一個不管下令說殺光那間房子的人,而莎朗蒂就這麼悲劇性地住在那。這場命案曼森並沒有在現場,而其他與他有關的命案基本上也都不是他動手殺人,想也當然,大哥不用自己動手只要出嘴旁邊的小弟就會識相地咻咻幹掉那個人!

那,為什麼這樣卻有罪呢?
時至今日還是有曼森的粉絲,怎麼可能沒有?看看瑪麗蓮曼森(Marilyn Manson)就知道了阿!而且曼森在2014年還娶26歲女粉絲為妻呢(他都80囉那時)! 
曼森的信徒們堅持曼森沒有殺人

曼森雖然沒有動手殺人,但是他下令叫他的信徒們去殺人,曼森就是所謂的教唆犯!(請畫線)
而美國的法律屬英美法(這句真的好像廢話),和以成文化法典(就是憲法、刑法那些我們背的法條)為主的大陸法不同,是以不成文法(判例)及陪審團制度為主,因此可以就當時社會風氣民情等情形來作出個案判決,於是就很容易讓教徒們得出上圖的結論,更認為他們是被迫害的。不過早在1834年美國就已經有處罰教唆犯的案例,而在美國因為謀殺是重罪,所以也處罰教唆犯。

如果是在台灣呢?台灣有教唆的規定嗎?
就像前面提到的,台灣是大陸法系,法律是明文規定的,關於教唆犯我們在刑法就有直接規定,刑法第29條,「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
也就是說,如果你出於教唆故意而唆使他人實行犯罪,你就是教唆犯。
那什麼叫教唆呢?我們來看看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對教唆的定義,「指使他人作不正當的事」,相似詞為「指使、嗾使、唆使。」這樣應該不用多說了吧~
然後不管被你唆使的人是本來就有犯罪的意思只是搖擺不定,還是本來沒有想犯罪聽了你的話去犯罪,你就都是教唆犯~
懷舊老歌:張宇-都是月亮惹的禍

再讓我們對教唆犯有更深一點點的瞭解,我們為什麼要處罰教唆犯呢?
雖然教唆者並沒有親自動手犯罪而是出一張嘴,但是犯罪者是因為教唆者的唆使而去犯罪,犯罪者可能本來不會犯罪或是根本不想犯罪,但在教唆者的推波助瀾之下真的犯罪了,這個犯罪行為就像是教唆者故意造成的。為了避免大家隨便說說讓心智不堅定的人通通變成犯罪者自己卻沒事,因此立法處罰教唆者。#都是they的錯

完全可以理解莎朗蒂的選角(左莎朗蒂,右瑪格羅比),我是家屬我看到會痛哭

再回到莎朗蒂的案子,當時已經懷孕的莎朗蒂和她的朋友們,被曼森家族的人入侵並且殘忍地殺害,這麼可怕的兇殺案,雖然不是曼森本人動手,但動手的人是聽從曼森的指示「去那所房子,並且毀滅裡面的所有人,以你們能做到的最可怕的方式。」
曼森可能也沒料到會殺到一位孕婦,但他顯然並不在乎,像這樣下這種恐怖命令,導致慘絕人寰的命案發生的人,你們覺得難道不用被處罰嗎???
好啦,我覺得要,但還有教徒們覺得不用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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