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W TO SAY GOODBYE之離婚後我的錢還是我的錢嗎?


沒錯,這又是一篇因應宋宋CP夢碎的文,從雙方公開正在進行離婚手續的那天開始,到現在還是都各種小道消息流竄,其中有各種出軌外遇的傳聞(我不想聽(掩耳),還有傳聞是懷孕生子問題,但小編就在想,為什麼會走上離婚調解而不是協議離婚呢?如果說真的雙方都想SAY GOODBYE的話怎麼不協議離婚就好,友人說是不是財產分不平!雖然不想相信,但是,從藍色生死戀開始當韓流巨星的喬妹(本人已正名宋慧教喔)的財產,如果可以分的話真的好誘人喔(貪財貪財),藉著這個轟動小編內心世界的新聞,來和大家聊聊夫妻財產制。


FYI,依照司法院院解字第2945號解釋,「不孕」不屬於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7款裁判離婚事由中「不治之惡疾」的範疇,所以如果因為配偶不孕而想訴請離婚,那是不會成功的喔(搖手指)。
至於「不生小孩」只能算是雙方的觀念不合,如果想要以此訴請離婚,應該適用民法第1052條第2項,而且要就個案判斷是否實際上造成婚姻難以維持的狀況,是否已達到任何人處於同一情況,均會喪失維持婚姻意願的程度,而不是以你個人的主觀意欲來認定。



















關於台灣的夫妻財產制度,依照民法規定,有法定財產制及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分為共同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如下圖),而台灣日前三讀通過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就同性婚姻專法啦),其中第24條規定,準用民法總則編及債編關於夫妻、配偶、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因此同性婚姻也是用這些財產制,但因為民法相關規定都是使用「夫妻」,以下就一樣是使用「夫妻」這詞,但同性婚姻的朋友,你們也是用這個阿~
不管是在結婚之前或是之後,夫妻都可以「契約」選擇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作為夫妻財產制(記得向法院登記),如果婚前婚後都沒有特別約定的話,民法就會直接幫你們選用法定財產制,有鑑於一般人普遍存在的惰性,通常夫妻都是使用法定財產制,那就從法定財產制開始介紹起囉!

法定財產制:各管各的,但關係消滅時,錢少的人可以拿到錢喔!
法定財產制將財產種類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但由夫妻各自管理各自的財產,不管是什麼時候取得,是你的就是你的!要如何管理、使用、收益及處分都隨你高興,當然,你的債,也還是你的債(寫到這裡都要哭了不想我的債還是我的債阿)。但其中的例外是,家庭生活費用的債務,由夫妻雙方負連帶責任。
而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死亡、離婚、變更夫妻財產制)時,()配偶可以要求平均分配剩餘財產。
*剩餘財產是指夫妻現存的婚後財產,扣除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後的財產*
也就是說,如果你很會賺,結婚之後賺很多錢,在你離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的時候(死亡我就不講了你都死了),那些結婚之後賺的錢都要分你的()配偶一半!
我想這就是富商、明星、有錢人他們結婚要簽婚前協議約定財產制的原因吧,不然一言不合離婚,就要分對方剩餘財產的一半耶!如果和LVMH(就LV集團)的執行長結婚後離婚,然後是用台灣的法定財產制的話離婚後打開戶頭,應該會忍不住說聲呀比吧^.<

分別財產制:各自為政,互不相干,以後也不用分對方錢
財產及債務都是各自管理各自處分,而且在分別財產制關係消滅時,也不能分到對方的財產,但也不用分對方財產。非常簡潔乾淨的關係,推推~

共同財產制:事事過問,除非先約好,不然想動共同財產得對方同意
夫妻財產分為共同財產及特有財產,夫妻的財產不分婚前婚後,除特有財產外,都由夫妻公同共有,也就是說,夫妻共有的財產,沒有誰應該擁有哪個部份或是多少比例,除非約好由誰負責管理,不然想要對共有財產做些什麼事時,必須得到雙方的同意才行。
*特有財產是指:(1)專供個人使用之物、(2)個人職業上必需之物、(3)個人受贈之物,且經贈與人書面聲明為特有財產*
而債務的部分,不論是婚前或婚後的債務,都是由共同財產及各自的特有財產清償。
以宋宋CP來舉例的話,如果宋慧教婚前有1,000萬債務,婚後有2,000萬債務,夫妻的共同財產有1,000萬,慧教跟仲基都各自有特有財產500萬,離婚的時候,慧教的3,000萬債務,應該以共同財產1,000萬和她自己的500萬來清償,那還剩下1,500萬的債務呢?就還是宋慧教自己的債務,宋仲基是可以留著自己的500萬的喔!
至於在婚姻關係中取得的共有財產,原則上在關係消滅時,雙方一人一半,當然如果雙方有事先另外約定,就按照雙方約定。
另外,夫妻也可以以契約限定「勞力所得」為共同財產,即以薪資、紅利、獎金及其他與勞力有關的財產收入為共同財產,勞力所得的孳息或替代利益也算勞力所得,而且如果不能證明是否為勞力所得,依法是推定為勞力所得。
而限制以勞力所得為共同財產的共同財產制,其實只有共同財產的範圍不一樣,其他都和一般的共同財產制一樣。
如果在婚姻關係存續中有非勞力所得的財產,該部分財產則適用分別財產制的規定。

除了夫妻財產制(AKA分財產)以外,離婚常提到的還有「贍養費」的問題。
贍養費是只有裁判離婚才會出現的,而且規定很嚴格喔!根據民法第1057條規定,只有對裁判離婚的原因沒有過失,且因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的一方才可以請求。而贍養費的性質是生活資助的費用,並不是補償或賠償,所以你如果生活的很好,那就不能向對方要贍養費囉!至於「扶養費」則是有要養小孩才有的事,和贍養費不同,大家不要搞混囉~
不過韓國貌似贍養費不像台灣規定這麼完備,那天看到新聞說宋仲基不要贍養費的時候,還想說他這麼有錢要什麼贍養費XD
再也看不到這組合了QQ

關於夫妻財產制(比較喜歡稱為婚姻財產制)就簡單介紹到這邊(簡單嗎?),除非和小編一樣身上只有債,不然大家結婚前還是好好了解一下,看哪種財產制比較不吃虧,畢竟未來的事誰也不知道,就像小編也沒想到宋宋CP的離婚消息會是真的阿阿阿~
但就不知道跟另一半提要約定財產制會不會造成另一場風波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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