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辦分期付款喔!」的消費陷阱


愛美是女人的天性ㄎㄎ,身為一名女子我就想大喊女人的錢最好騙!!!
不管是美膚療程、美容用品、護胸課程(都是一場夢,平胸才時尚好嗎),或是運動課程等,這種虛無飄渺需要毅力的商品/服務,目標客群鎖定女性準沒錯!
但是呢,這些美容、健身業者等預付型交易被認為是高風險行業,在向金融機構申請刷卡機的時候較難通過,或是一些店家也會因為規模不夠大而無法申請刷卡機,在當代人手一卡刷刷刷的時代實在是不好生存,加上寵愛自己的口號無所不在,健身風氣又盛行,坊間許多美容工作室或小型健身房如雨後春筍般竄出,商品服務都很好,
但就是沒 辦 法 刷 卡,
沒辦法刷卡就意味著分期付款也有困難,影響高金額優惠活動及商品的銷售量,對店家業績造成不小的殺傷力。

不過有需求就會有供應,於是出現了消費性小額貸款這個選項,也因此造成許多紛爭,
目前有許多融資公司會將目標客群放在信用卡警戒戶的行業,推廣小額信貸,說服業者與融資公司合作,
向消費者以「分期付款」的話術幫消費者辦理貸款,並將部分對保的義務轉予店家,
不過某些融資公司不會向店家講清楚原理及作業模式,只輕鬆地以「很多xx行業的店家都有跟我們配合,都有這樣用」來說服店家,當然,融資公司是會提供契約予店家審閱,但看不看得懂又是另外一回事了!
而因為店家本身也不清楚的關係(我們先不要隨便說人壞),在邀請消費者辦分期付款時,自然也無法向消費者說明清楚,於是,消費者可能只是想買個護膚產品、按摩課程,或是想健身一下,結果不知不覺就辦了貸款。
也有一些不肖業者,會以打模糊仗的方式來銷售,不告訴你其實是跟融資公司申請貸款,但在買賣契約上約定:「甲方(消費者)向乙方(店家)購買商品、課程等的消費金額,甲方向『分期公司』申請做分期付款,一旦甲方因故解約,分期公司所產生的手續費解約金需由甲方支付。」而所謂的分期公司就是指融資公司。

乍聽之下好像也還好,辦個小額貸款買喜歡的東西好像也OK,但問題就出在這些店家通常是被發卡銀行列為高風險行業,或是信用卡警戒戶,
通常店家規模不大,或是主要銷售「遞延型商品/服務」,也就是預付型商品/服務,
而這類商品/服務就是因為很常起爭議才會難以通過銀行刷卡機的申請
試著想想,假設我今天買了20堂美容課程,為此店家幫我辦了分期付款(實際上是小額貸款但我不知道),但如果有天店家倒了呢?
買賣契約為店家與消費者簽訂,貸款契約的立約人則是融資公司與消費者,其中的關連性通常是,在貸款契約(貸款/分期付款申請書)中記載,「消費者已同意經銷商或債權讓與人得將請求支付分期價款的權利及依本契約規定所得享受之其他一切權利及利益(含延遲利息及違約金)讓與予融資公司」等類似文意的約定,因此若發生前述店家倒閉情況時,就會變成我已經貸款來繳這筆錢(一般而言融資公司會先行繳款給店家),但我無法使用我買的服務,解約也不一定找的到人也可能拿不回錢,可是我每個月卻還是都得繳貸款??
http://www.quickmeme.com/meme/3vc4ja

如果是跟銀行辦理信用貸款,那還比較有保障!
102年時金管會公布「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及「消費性無擔保貸款定型化契約不得記載事項」(103518日生效),有就店家無法繼續服務的情況作相關規定,藉此保障消費者的權益,但如果和前述情況一樣,是一般民間的融資公司,應該很難比照銀行辦理,就會落入繼續繳貸款的情況。

碰到這種情況時,可先和店家終止或解除買賣契約,因為預付型交易,店家經營不善而無法履約之風險很大,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在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上,亦多有消費者得隨時解除或終止契約之機制(例如:健身中心契約、短期補習班補習服務契約、海外留學契約、國內外旅遊契約、瘦身美容契約、生前殯葬服務契約及移民服務契約等),消費者得選擇解除或終止契約,依規定請求店家退還費用。
若是應記載隨時解除或終止契約規定之行業,其所提供之定型化契約無相關約定,按消費者保護法第17條第5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之事項,雖未記載於定型化契約,仍構成契約之內容。」據此,定型化契約如果未記載公告的應記載事項,該經公告應記載的事項,仍納入構成契約的內容。

簡單來說,只要你的買賣契約類別在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規範中,有得隨時終止或解除契約的規定,你就可以隨時終止或解除你的買賣契約!

而如果融資公司的契約是約定,先幫消費者一次全額給付費用給店家後,再由店家將其對消費者分期給付的債權讓與給融資公司,則因為融資公司對消費者的店家轉讓給他的,
法院實務上認為,根據民法第299條第1項規定,「債權讓與,債務人於受通知時所得對抗讓與人之事由,皆得以之對抗受讓人」,又根據最高法院52年台上字第1085號民事判例指出,「所謂得對抗之事由,不以狹義之抗辯權為限,而應廣泛包括,凡足以阻止或排斥債權之成立、存續或行使之事由在內,蓋債權之讓與,在債務人既不得拒絕,自不宜因債權讓與之結果,而使債務人陷於不利之地位。」

因此,若消費者與店家的買賣契約終止或解除,即可以之向融資公司主張債權不存在,如此就不用再繼續繳納貸款囉!


當然,最好還是在購買遞延型商品/服務時,仔細思考是不是真的需要,並且在簽約之前清楚認識分期付款及貸款的相關規定,不要忘了魔鬼藏在細節裡,所有要簽名的文件都要謹慎小心,還有要選擇有信譽的店家,避免後續麻煩,弄不好還要訴訟呢!

這邊提供給大家「行政院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的連結,睡不著的時候可以看一下喔,馬上睡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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