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纏

天哪!爛桃花纏身怎麼辦?


前陣子迷戀一部劇,基本上就是齣下班後可以大放空觀賞盡情享受悸動的劇,不過劇中有個案子真是讓人邊看邊點頭大唱「對阿對阿 對阿對阿(現在還有人知道這首歌嗎…)」,怎麼可以這樣呢?

劇中有位少女前來尋求幫忙,原因是,她!被!前!男!友!跟!蹤!了!


相信有不少人都遇過類似這種狀況,在台灣我們通常稱呼這類人為恐怖情人(不覺得這標籤也太好聽了點嗎?)

一般碰到這種情況都不知道怎麼處理,只能驚慌失措默默忍受這種痛苦,避開或等恐怖情人移情別戀或心死,因為只能採取這種消極的對抗方式,也常見因此釀成大禍的社會新聞。





劇中少女前來求援,想申請禁制令,可是這種情況其實成功機率是不高的,如果沒有提出真正令人無法忍受的證據,然而這可能又得牽扯到社會民情文化等影響因素,還有整個國家對於這類問題所抱持的態度。



如同是劇中律師所言,在這種情況下,很容易被對方導向男女間的認知不符、迷戀等情感上的理由,最後就會輕筆帶過不起訴,小編在看到這段時,想起幾年前韓星J事件,記得當年J被前女友控訴偷拍前女友也報警,最後就是以男女朋友間認知不符,J的立場是「以為她有同意」,最後J獲得不起訴處分,事已至此(近期J的此類新聞可是屢見不鮮呢),我們雖然不能斷定當年究竟是不是真的有雙方認知不符的情形,在這裡提出這舊聞,是想表示其實類似的理由與事件是真實存在的,在台灣也是如此,如果不是那種釀成大禍的新聞,我們看到的標題可能會以「癡情」作為形容詞(真的是憑什麼恐怖情人可以得到癡情的封號阿明明就不懂得尊重別人還說癡情!)



 OK,身為一位走火入魔的小編,就順勢調查了一下台灣目前的現況,對,小編最喜歡這種無聊的小事,小編查到的方法如下,先跟各位大大聲明,不要抱太大的期待!

1. 社會秩序維護法: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9條第2款規定,「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或申誡。」
沒錯,各位大大您沒看錯,就是區區 三!千!元!是不是很想大聲罵髒話??來~跟小編一起在心中大譙幾聲後再繼續看下去。

2. 民事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9條規定民事保護令分成「通常保護令」、「暫時保護令」、「緊急保護令」三種,可依不同情況考翔需求選擇聲請,BUT!家庭暴力防治法是有限制使用對象的,一般是家庭成員或曾有過同居關係者,恐怖情人的情況,則是例外規定在第63-1條中,被害人年滿16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者,準用第9條之規定,得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
搭拉~是不是好棒棒,未同居過的恐怖情人也可以防範,不過這也限制在「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而目前實務上這個的使用頻率似乎…趨近於零。

3. 刑法:
刑法第302條妨害自由罪、第304條強制罪、第305條恐嚇維安罪等,刑法的要件比較嚴格,就是,如過到這地步,可能已經…………..
看到這裡,各位大大應該很想跟著真心一起吶喊,這像話嗎?!!


沒錯,很可惜,目前台灣並沒有禁制令的相關規定可以使用,對於跟蹤騷擾的防範亦不如他國來的積極,可喜可賀的是,行政院在去(107)年4月份已經通過「糾纏行為防制法草案」,其對於糾纏行為有明確定義,亦不限制被害人與行為人的關係,若調查屬實可勸導與制止,行為人不聽從勸阻,可書面警告及罰款1萬到10萬元,經警告或罰鍰2年內仍有糾纏行為,可向法院聲請防制令,如再違反防制令,最重可處3年徒刑。

是不是非常值得期待?比起現階段實在是令人很想歡呼,雖然不知道何時會三讀通過並施行,也還會有實際使用的問題,但還是值得期待,讓我們展~望~未~來~

天哪!那如果遇到爛桃花纏身怎麼辦?
依現況,可以使用弱弱的「社會秩序維護法」,同居過或有親密關係的話可以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那如果,就是一個不熟的爛桃花呢?
如果你真的是地獄倒楣鬼,那你可能可以善用「刑法」齁以細!
如果沒到那程度…你又不甘於只能這樣,那……
………
…………..
你就只能移民囉!(畫線)

好啦,你可以好好蒐集證據,期待未來「糾纏行為防制法」速速通過施行,讓每個人的私領域都能充分獲得保障,人生還是充滿希望der!

(圖片來源:愛奇藝台灣站)